結婚彩禮問題
1、關於法律規定的彩禮問題
關於彩禮的法律性質如下:以雙方結婚為目的,是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一般以締結婚姻關系為附加條件。即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何解決彩禮糾紛的問題呢
法律分析:解決彩禮糾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男女之間結婚的彩禮問題,應該怎麼正確看待?
雖然男女結婚之前很多都會談及到彩禮的問題,但是我覺得彩禮問題不是影響兩個人感情,甚至是影響這段婚姻的問題,彩禮問題其實可以通過溝通的方式來解決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情侶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都會涉及到彩禮的問題,而有些情侶卻因為彩禮問題談不妥而導致分開,這其實是很不應該的,因為彩禮本身不是影響兩個人之間感情,甚至是影響兩個人結婚的問題,而且彩禮完全是可以解決的。我會覺得因為彩禮問題而分開的情侶是很可惜的,因為他們都已經准備步入婚姻的殿堂了,就說明他已經做好了要在一起的准備,而且也是為了結婚付出了很多,也肯定是很喜歡對方,並且希望和對方有一個幸福安定的生活的。在我看來大家對於彩禮的問題就應該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真的遇到矛盾或者是沖突的時候,應該各退一步。雖然說不同的地方對於彩禮金額的要求是不同的,但終究還是要看男方給彩禮的態度以及女方這邊要彩禮的金額多少。
對我來說,彩禮不僅是要看女方那邊的習慣,其次還要看男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男方的經濟條件真的不允許的話,女方那邊開口要個很多的彩禮其實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兩個人結婚置辦婚禮的時候也是花費一定的金錢的,而且彩禮的話我覺得應該交給女方,而不是女方的父母,彩禮我覺得更應該是兩個人結婚之後開啟新生活的准備金。而且要是男方的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彩禮給多一點其實也沒有關系,而且彩禮主要還是要看男方那邊的態度,其次還要結合對方的經濟條件來決定的。彩禮問題就應該正確的去對待,不要因為彩禮而影響到兩個人之間的感情。
4、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很多人就抓住了關於「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點為由,謠傳關於2021年禁止彩禮。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國家只是禁止天價彩禮。
彩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嫁習俗,女兒願意嫁人,男方隨風俗給彩禮,只要雙方商量一致,達成共識,就不是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在退還彩禮等規范化政策,讓彩禮更人性化,避免農村家庭因彩禮而返貧,並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符合以下的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支付的彩禮: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支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結婚彩禮糾紛存在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結婚彩禮糾紛存在的問題:彩禮具有目的性、現實性和無奈性。彩禮的目的性是指給付彩禮的結果是以男方達到結婚的目的,未達結婚目的的,彩禮應當返還;已達結婚目的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的現實性是指廣大農村要求與給付彩禮的現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結婚彩禮規定的內容
法律分析:結婚彩禮規定的內容:國家禁止天價彩禮,借結婚索取錢財。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如果是以下這三種情況的話,男方給出去的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且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7、關於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五、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8、你知不知道婚姻彩禮的問題是什麼?
兩個人在結婚的時候都會涉及到彩禮問題,其實彩禮在現在很容易影響彼此的感情,因為彩禮發展到現在已經成為了結婚的必需品。在過去彩禮只是一個形勢,只要彼此相愛,其實沒有多大的強制要求。
一、違背了婚姻的意願彩禮本來是兩個人在結婚的時候,父母的一點心意為了讓兩個孩子在結婚的時候感受到祝福,但是現在的彩禮就成為了必需品,而且價格值高不低。彩禮成為了很多地方結婚的阻礙,其實已經違背了結婚的意願,給結婚的兩人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二、摻雜太多的現實因素結婚是兩個人因為互相的喜歡所以才走到的一起,但是如果婚姻中把彩禮看得十分的重要,而且成為了必備的條件這樣就會給很多家庭帶來壓力。這個社會越來與現實,這就導致很多時候彩禮的出現讓彼此的距離越來越多,不僅加重了家庭的負擔,其實也成為了夫妻之間的導火線。
三、不利於夫妻關系的建立夫妻之間應該是以感情為主,即使沒有彩禮為了愛情也可以走到一起,但是現在很多家庭都會因為彩禮導致矛盾。其實彩禮的問題不管是怎麼樣的,最後受到影響的還是夫妻之間,在我看來是沒有必要。
如果兩個人真心的相愛,我認為即使沒有彩禮也會願意與對方共度一生,不會阻礙雙方步入婚姻。如果自己足夠的愛一個人,就會包容對方的一切,包括是家庭條件,彩禮問題不會成為最關鍵的問題,只會讓夫妻之間的關系更加的融洽。靠兩個人打拚的東西才更加的靠譜,在努力的過程中會讓兩個人的感情迅速升溫,幫助婚姻更加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