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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錢如何證明

發布時間: 2022-10-12 06:48:46

1、父母給的嫁妝都是錢,如何證明是嫁妝

登記之前把嫁妝都辦置齊全
保留好發票
算是你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當然都是你自己的
你的嫁妝

2、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了怎麼證明

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於共同生活的開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還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彩禮的認定需要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雙方主體的交往時間,密切程度等。
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合理確定。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了怎麼證明
1、戀人之間的贈與,雙方交往中必要的費用,宴請親朋的費用等都不屬於彩禮的范疇。如過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女方一般都會以彩禮已經用於共同生活來抗辯。
2、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於共同生活的開銷,用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彩禮錢已經用於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因為每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去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結婚前給的彩禮和嫁妝錢,婚後拿出來給老公買計程車了,離婚後能要回來嗎?怎麼證明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我來簡單回答你的提問。
1、彩禮、嫁妝,在婚後,很可能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用彩禮、嫁妝買計程車,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投資;
3、婆婆給的生孩子錢,很可能被認定為贈送給夫妻雙方的禮金;
4、用夫妻雙方獲得的禮金換車,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投資。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4、法院離婚嫁妝還要證明嗎

法律分析:通常不需要證明,嫁妝是女方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男方是不可以分割的。要看嫁妝錢的性質,屬於自己的嫁妝錢就有權處分,如果涉及到是雙方的財產就需要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嫁妝屬於婚後財產嗎,怎麼樣證明嫁妝只是媽媽給予女方一人的

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
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6、陪嫁的錢怎麼證明是女方的

法律分析:可以讓娘家人寫一份贈與協議,寫明是單獨贈送給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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