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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彩禮用途

發布時間: 2022-10-11 01:49:22

1、彩禮是用來干什麼的?

彩禮是男女結婚時男方送給女方父母的訂親聘財。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

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1)訂婚彩禮用途擴展資料

2019年6月24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進行說明,指導意見針對彩禮現象做出說明:

全面推行移風易俗,整治農村婚喪大操大辦、高額彩禮、鋪張浪費、厚葬薄養等不良習俗。加強村規民約建設,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實現村規民約行政村全覆蓋。依靠群眾因地制宜制定村規民約,提倡把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弘揚孝道、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和諧敦睦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專家解讀:據農業農村部的駐村調查,目前很多農民的支出中,人情禮金已經超過看病支出。在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導致「娶不起」「因婚致貧」。韓俊說,指導意見分別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鄉風文明培育行動、發揮道德模範引領作用、加強農村文化引領等四個方面作出具體部署。要推廣農民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方面的好做法,推動形成農村的新風尚。

2、訂婚給禮金的意義是什麼?

婚禮金它的本身意義是對於傳統習俗的一種尊重和繼承。在我們的民間習俗中,一直有一個傳統,就是結婚之前要先訂婚,而訂婚就要給女方訂婚禮金。這樣的風俗在我國西周的時期就形成了,當時就有男方給女方送彩禮的習俗。在當時認為,只有給付了彩禮,倆人的婚約才算是真正的成立。那其實現在看來,這樣的風俗給我們後世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一般訂婚禮金的數字都是比較吉利的那種,還是很講究的,有時雖然錢不多,但是也算是表達一種對愛情應有的尊敬。參考:10001 萬里挑一、15010 萬無一失、18000 要發、21000 兩願意、31800 三家一起發、48000 四平八穩、50001 掌上明珠、150000 萬紫千紅。

3、彩禮和聘禮有什麼區別

彩禮錢其實就是男方給女方的金錢或物品。
嫁妝就是女方嫁入男方家時所帶來的財物或金錢。
彩禮是屬於女方家長的,而嫁妝則是夫妻倆共同擁有的。
從傳統來看,彩禮多數為物品,像喜餅,喜糕,糖果等女方家會分發給親人們。
當然也有新娘的首飾了,錢和紅包也算的。下聘禮也就是提親的時候,談論幾時接娶新娘的日子。
而嫁妝則屬女方自己要用的物品會比較多。櫥,箱,櫃,衣服,首飾等。出嫁時,姑娘帶著這些物品一起到男方家去。

4、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用來干什麼的?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彩禮錢多用於買傢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例如在彩禮網上用戶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機號或郵箱,就可以很簡單為朋友送上幾注彩票和一段圖文並茂的祝福,不僅關心、維系了朋友,同時也傳遞著希望朋友發財等美好寓意。

5、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用來干什麼的?

在過去來說,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比如中國古代婚禮上有三書六禮,這其中便有彩禮。
人家養大閨女,不能白白給了你。而現在多數父母是把彩禮錢給閨女留著,但絕不會還給男方。這是對女兒未來生活的一個保障,有這個習俗就要遵守。不然有些男方家裡會因為女方不要彩禮,而覺得這媳婦來的便宜,也便不珍惜。
當然,現今也有不明知的女方父母,留下姑娘結婚時的彩禮錢,這樣會影響女兒和女婿的感情,不理智。

6、想問訂婚給女方的彩禮,是干什麼用的?

彩禮主要用於聘禮。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寓意喜慶的物品構成的「彩禮」。

女方家庭收受彩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女方出嫁時,娘家會在彩禮的基礎上增添數倍甚至數十倍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稱為「嫁妝」。

在中國傳統社會以及當代農村社會中,彩禮曾經很普遍。雖然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6)訂婚彩禮用途擴展資料

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大操大辦、人情攀比、低俗鬧婚、拜金盛行、道德滑坡等問題,民政部提出,要堅持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構建簡約適度的婚姻禮俗禮儀,形成崇尚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良好社會風尚。

同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設之中,消除不良社會輿論和錯誤價值的干擾,倡導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婚姻價值取向,使婚姻習俗更好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和公民的價值准則。

彩禮相關法律: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7、訂婚彩禮和結婚彩禮有什麼不一樣

法律分析:一、時間不同

訂婚彩禮和結婚彩禮的區別:訂婚彩禮是在訂婚的時候由男方的母親交由女方的,這個時候新娘完全可以將這份見面禮收入囊中,不過為表示尊重和對父母的感恩,這錢也可以交由父母保管,男方是無權支配錢的去處的,既然給出去了就不用管了。結婚彩禮則是在正日子的時候由男方的父母交給女方父母手上的,這是一份沉甸甸的承諾,錢數肯定不少,以前人們結婚兩三萬都不嫌少,現在有的地方結婚彩禮動則十萬開外,這無疑給新人家庭帶來不少的經濟負擔。若是用自身的債務去換取彩禮錢,還不如光明正大地將自己的家底告知對方,誠意商量彩禮數額。

二、意義不同

訂婚彩禮是在訂婚的時候,確定結婚日期時,男方母親拿過來給女方的紅包,錢數雖然不大,但是寓意很好,這就是很好的開端,父母希望子女的人生順順利利、財源滾滾、子孫滿堂等等。通常會給八千或者一萬等。結婚彩禮給出去就是一份承諾,男方父母承諾會對新娘好,有充足的經濟資源給她使用,即使家裡拿不出什麼也能靠著這份彩禮生活。意思是這樣,但實際上不一定是這樣,現在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少會出現家裡出了彩禮錢就沒錢的情況,但是有了彩禮,孩子的生活就有了保證和基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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