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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和嫁妝錢是給誰的

發布時間: 2022-10-08 09:04:11

1、嫁妝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小夫妻,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准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來講,結婚登記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嫁妝的資金大多來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或女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
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贈與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

陪嫁和彩禮理論上最終的所有權人均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但實踐中對上述的認定是存在爭議的,因此需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嫁妝則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如果是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呢

彩禮和嫁妝屬於女方的財產。但如果男女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而嫁妝是女方家庭對孩子未來婚姻生活和婚前財產的經濟援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所有?

沒有規定陪嫁和彩禮錢的歸屬問題,只是在損害利益的時候可以起訴。但是,對於離婚以後彩禮的問題,在法律上是有說法的。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資料擴展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根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5、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1、彩禮一般屬於新郎訂婚後男方會給女方送以彩禮,這也是傳統的婚嫁習俗。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要在他們是在拿到結婚證之前給的,他們還沒有在一起生活。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男子或男子的家庭。如果兩人女方退婚,男方的彩禮錢需要歸還。2、嫁妝屬於新娘嫁妝,是女方家庭對孩子未來婚姻生活和婚前財產的經濟援助。也就是說,這不是夫妻共同創造的財富,而是屬於新娘或她的家庭。在離婚案件中,嫁妝通常由女方擁有,男子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1、彩禮正常情況下都是由男方給女方的,那麼從理論上來講的話,最終的彩禮的歸屬權是女方的,而且是當時男方將彩禮送給女方的,屬於一種贈與的關系。
2、嫁妝是由新娘的娘家給的,是女方家裡的人給孩子未來的生活給予的一種經濟援助,是女方家裡給的,那也就不算上是夫妻的共同創造的財富,是屬於新娘和她的娘家人的,在我們的離婚的案件中,普遍的情況都是將嫁妝判給女方的,男方是沒有權利去分割這部分財產的。但是生活中總是會存在各種爭議,具體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答:一般來講,彩禮屬於男方以結婚為條件對女方的贈與,如果最後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後又離婚、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能需要返還;嫁妝是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一、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1、彩禮和嫁妝是屬於女方。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嫁妝則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理論上最終的所有權人均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但實踐中對上述的認定是存在爭議的,因此需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能算做是彩禮
以下財產不能算做是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9、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夫妻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彩禮導致婚後男方生活困難,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嫁妝的認定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司法實踐等因素來決定。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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