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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

發布時間: 2022-10-07 22:55:59

1、民法典彩禮應該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應該返還的情形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當事人提出離婚時,確認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一、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
(1)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
(2)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返還彩禮。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不能認定為是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3、返還彩禮的規定有哪些

彩禮返還范圍有: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對方支付的動產、不動產等。且彩禮返還的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且前述第二項、第三項的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彩禮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不允許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2、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4、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返還彩禮的具體辦法

根據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條件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要以離婚為條件,以上情形,給付彩禮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面兩種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7、返還彩禮的情形民法典

一、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
1、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由於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局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8、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三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離婚後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是這樣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2、男女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過的;

3、給付彩禮的一方在婚前給付彩禮後,導致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的一方通過以上第二點和第三點要回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男女雙方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就不能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返還彩禮的情形民法典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後彩禮是屬於女方的嗎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給付給女方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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