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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強行拿走女兒的彩禮

發布時間: 2022-10-06 04:15:17

1、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不合法。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所以父母未經允許拿走女兒的彩禮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父母主張要求返還彩禮。

一、彩禮返還的條件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二、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如下: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總之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不合法。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於一般的贈與。而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是由女方一人全部接收,或者是用於購置結婚用的物品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彩禮一般是男方給予女兒的錢財,如果父母自私拿走可能會涉嫌侵佔罪。
法律分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台上,到他人家裡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裡,乘坐計程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3、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所以父母未經允許拿走女兒的彩禮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父母主張要求返還彩禮。
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4、彩禮錢被女方父母拿走

法律分析:一般的女孩子家庭在得到彩禮之後都會給自己的女兒,用做以後二人剛開始生活的支出費用。

還有一些只會給女兒一小部分,大部分會留下來留給兒子用來當彩禮,這種情況在以前以及農村比較多。

一般來說雙方順利結婚以後,彩禮是屬於女方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6、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所以父母未經允許拿走女兒的彩禮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父母主張要求返還彩禮。
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

7、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合法么

父母拿走女兒的彩禮是否合法,目前法律並沒有相關的規定,按照一些地區的風俗習慣,結婚彩禮錢就是男方送給女方的聘禮,由女方自由支配,但多數女方父母都會將彩禮錢交給女兒,作為一個新家庭的第一筆存款,或者是用這筆彩禮錢為孩子們置辦家電、車子等陪嫁物品。女方父母拿走彩禮不給女兒,法律上沒有合法不合法一說,建議雙方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8、父母有權利拿女兒的彩禮錢嗎

父母是否有權利拿孩子的彩禮,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彩禮到底屬於誰,誰有權利支配在實踐中有如下情況:
1、男方家把彩禮贈與給女孩本人,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這份彩禮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父母是沒有權利拿女兒的彩禮的;
2、男方家出於報答女方家對女孩的養育之恩將彩禮贈與給女孩的父母,這種情況下,這份彩禮屬於女孩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父母是有權利拿彩禮的。
因此,在第一種情況下,父母是沒有權利拿走自己女兒的彩禮的,但是在第二種情況下,彩禮本來就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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