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為了彩禮
1、閃婚一年離婚欲要回20萬彩禮,法院判女方返還11萬,這一判決合理嗎?
我覺得挺合理的,法官他自己肯定有判斷,通過綜合女方和男方的實力。其實如果雙方不合,離婚之前一定要把兩人的財產分割好,以免發生糾葛。
2、閃婚後彩禮該如何處置?你覺得閃婚後的婚姻可靠嗎?
兩個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彩禮是很應該的事情。即便是結婚後有了爭吵,彩禮也不應該退回去。彩禮可以放在父母那裡,對女生來講也是一種保障。不要面對父母的催婚,就立馬用閃婚來草草結束。因為兩個人認識不到一個月就選擇了辦理結婚手續,結婚的過程當中肯定會特別匆忙。兩個人是因為結婚而結婚,中間不會有多少相處時間。沒有感情的兩個人肯定是說離就離的,更別提會要孩子一說。
男生跟女生自願結合為夫妻的時候,彩禮是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女方如果在閃婚之後根本沒有跟男生居住在一起的話,彩禮是要全額退回的。彩禮如果是在閃婚後兩個人一同消費掉了的話,那女方並不用去退還彩禮。不管怎麼樣女生都是佔有優勢的,結完婚之後彩禮就屬於女生自己的財產。男生想要給女生一個保障,肯定都是為准備足夠多的錢,不管生活是否很困難。
面對婚姻可不能夠草率了事,一定要兩個人真心實意。沒有感情的兩個人,不管生活幾年最終也會出現離婚的鬧劇。對待感情不要太過於隨意,最終會很傷害對方和自己。沒有遇到喜歡的人,那便不要去結婚。不管家裡面的人怎樣催婚,一定要堅守自己的陣地。要相信自己的白馬王子正在趕來的路上,一定要堅持等待。
總的來說閃婚閃離後兩個人因為彩禮大吵大鬧的事情非常常見,因為年輕人可能頭腦一熱就沖動辦事。結完婚之後發現兩個人的三觀不一樣,生活習慣也不一樣。長此以往下去對彼此來講就是一種折磨,還不如用離婚來結束悲劇。男生的父母會覺得很吃虧,花了那麼多的錢媳婦也沒了。出現了這種事情之後,男生肯定就會拚命的把錢給要回來。
3、閃婚一年還能要回彩禮嗎?彩禮的意義是什麼?
當然是不能夠要回,如果這一年雙方確實是有履行夫妻責任,並且也確實是符合婚姻法的,那麼是不能夠要回的,彩禮更多的是想要表達對女方的在乎。
4、你認為閃婚後,離婚需不需要退還彩禮?
從法律角度上來看,閃婚後離婚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但這就沒有辦法堵住悠悠眾口,可能會讓女方的名聲變得比較差勁,讓眾人認為女方是在騙婚,就是為了獲得高昂的彩禮錢。不過有兩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部分的彩禮,一是兩個人只是辦理了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過,二是男方給予的彩禮錢讓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難。
有一些年輕人是非常容易激動的,在感情比較熱烈的時候就有可能進行了閃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裸婚根本就沒有和父母商量。這種還是比較好的,在離婚之後也不需要牽扯到彩禮或者嫁妝,直接你走你的獨木橋,我走我的陽關道。但有一些人是通過相親認識的,男方的條件可能不怎麼好,女方又被父母逼著結婚,這個時候男方就有可能給女方彩禮錢,兩個人就倉促的辦了婚禮以及登記。但兩個人畢竟沒有進行很多的相處,彼此之間是合不來的,就有可能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後鬧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要退還彩禮的,不然男方也會一直不依不饒,去女方的家庭鬧。
從世俗上來講,彩禮就是以結婚為前提而給予女方的。因為眾人認為女方的家長把女孩子養這么大是很不容易的,也付出了很多的時間與金錢,男方如果想把女孩娶回家,就要付一筆錢。有些父母可能會把這筆錢給據為己有,有些父母可能就會給女孩,讓女孩帶去婆家。從中就可以看得出彩禮的意義是怎樣的,在閃離之後就需要歸還一部分。比如結婚時候男方給女方買了三金也是要歸還的,不然對方也會在外面說你的壞話。
結婚並不是兩個人的事情,是兩個家庭的事情,並且還會牽扯到兩家的親戚,所以一定要慎重一點。
5、男女認識9天閃婚,1年後離婚男子欲要20萬彩禮,閃婚為何大多會是閃離?
男女認識9天的時間就選擇了閃婚,在一年後選擇離婚,男子想要向女方索要20萬元的彩禮。閃婚之所以大多都會變成了閃離,主要是因為兩個人接觸的時間比較短,在生活當中很多男性在看到女性長相比較好看時,就會考慮和對方結婚。當代的年輕人把婚姻當兒戲,從而對婚姻根本就沒有一個好的審視。短時間的結婚對對方了解的程度不是特別的深,在不合適的情況下就只能選擇離婚。
當女生在考慮離婚時,只會造成名聲上的影響,而對於男性不僅會造成名聲上的影響,同時男生還會容易造成經濟損失。因為男性在結婚的時候要考慮給女方支出彩禮費用,辦酒席的一些費用,和給女生買五金的費用。這樣的一些費用相加在一起都需要高達三四十萬,而且有一些男方在結婚時還會需要考慮買房子,如果任何一個條件達不到時,女生都不願意結婚。
而對於這一對年輕人選擇閃婚閃離,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男方向女生討要彩禮錢顯然是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兩個人在結婚一年的時間裡面,女方也沒為男方家庭生個一兒半女。如果女性為男方家庭生了孩子,那麼兩個人在考慮離婚時,還需要針對性的去了解是誰提出來的離婚。如果是男方提出來的離婚,法院會剝奪離婚的請求,因為在孩子小的時候,夫妻二人不能離婚。
情侶兩個人在一起談戀愛時,就一定要規劃好兩個人談戀愛的時間,一般上下不超過三年左右就可以考慮結婚。甚至在一起了解的時間太長,彼此也依舊會有離婚的可能,結婚並沒有辦法保證兩個人的婚姻幸福。但是年輕人應該為自己的沖動付出代價,也不要把婚姻當兒戲,正確的認識婚姻,才能夠得到幸福。
6、夫妻閃婚彩禮返還
夫妻閃婚閃離彩禮不一定需要返還,按照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麼是要予以返還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閃婚一年離婚欲要回20萬彩禮,法院會支持其訴求嗎?
近日,浙江杭州,淳安法院公布一則典型性案子。阿強30幾歲了,都還沒目標,家中各種各樣花式催婚。2020年11月底,經媒人詳細介紹他認識了適婚年齡年齡的阿珍。阿珍比阿強小五歲,母親去世了,她十分期盼有一個自己的家庭。從媒人處阿珍掌握到,阿強開一家飲品店,為人正直忠厚老實。盡管現階段還沒有房子,但很快就能在大城市購房。
就是這樣,阿珍與阿強在媒人的商談下互加微信,素不相識的她們迅速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倆家也逐漸商議結婚事項。
2020年12月,倆人第一次見面,阿強對阿珍很關注。阿珍生日日阿強蠻認真,不但當日零晨根據微信發了888塊和9999元的大紅包,歸還阿珍辦了一個生日狂歡派對,並邀約阿珍的朋友一起慶賀,阿珍很是打動。
第二天,阿強爸爸便轉帳給阿珍爸爸20萬余元做為彩禮,阿強和阿珍一起購買「三金」,以後,兩個人來到民政局結婚登記。
兩人從了解到完婚只是用了9天。結婚後沒多久,阿珍感覺阿強和其家人出軌了。阿珍發覺,媒人提及的阿強運營的飲品店早就破產倒閉,而阿強遲遲不去找工作,總算找了份工作,都是三天打魚三天打魚。
結婚後小夫妻住在阿強爸爸租的房子里,共處中,阿珍與阿強一家人的分歧也很多。2021年6月,阿珍便乾脆搬離了與阿強家人一起住的出租房獨立生活。阿強多次聯絡阿珍挽留無果。
想起結婚前支付超大金額彩禮造成家中生活陷入絕境,再加上阿珍總提離婚,阿強以及家人感覺阿珍是在婚騙。在與阿珍以及爸爸商議無果後,2022年3月,阿強提起訴訟至淳安法院規定離異,並退還20萬彩禮及「三金」。
阿珍也是有自身的憋屈,在遞交的答辯狀中歷數了結婚後與阿強共處造成的諸多分歧。阿珍感覺結了婚的阿強並沒有結婚前認真,結婚前服務承諾的結婚後有車有房,也始終沒有兌付。
她表示自己允許離異,「三金」這種物品也允許退還。但數次注重20萬彩禮是阿強家主動提出給的,自己家從來沒有提到規定。
二人結婚後也一同生活了一年多,因而只想要退還彩禮2萬余元。在案審中,承辦法官發覺,20萬的彩禮是阿強爸爸從親朋好友處拿來及其借款來的,家裡早就債務纏身,而阿強有先天的耳垂和四肢阻礙,單獨生活工作能力的確有一些缺乏。
充分考慮彼此一同生活時長較短,彩禮金額比較高,彼此也沒有生育兒女,承辦法官通過數次背靠背、面對面調解及細心的釋法知理,最後兩個人達成共識:阿珍與阿強離異,阿珍退還彩禮11萬及「三金」。阿珍復庭執行結束。
審判長提示:雖然社會發展思想意識愈來愈寬容對外開放,但結婚、閃離給彼此與家庭產生的爭端和損害依然是不可忽視的。彩禮做為一種結婚風俗習慣普遍存有。伴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彩禮金額雖越來越越來越高,但對婚姻生活的約束卻在減少。古語雲「女兒出嫁擇佳婿,毋索重聘」。選擇伴侶時,要以情感、品行為本。互助友愛,才算是婚姻生活長期穩定的根基。
8、閃婚閃離彩禮能退嗎
應根據雙方生活的具體情況,要求女方返還或適當返還彩禮。
彩禮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為了促成婚約的建立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一種贈與,具有一定目的性及附條件性。一般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等三種條件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閃婚閃離,雖然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閃離所反映的雙方一起生活的時間跨度、方式等,原則上應傾向於認定雙方確未共同生活,也就是以上所說的第二種情況,因此,在男方無明顯過錯且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當地的風俗習慣等情況下,可要求女方返還或適當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浙江一男女閃婚一年多,離婚欲要回20萬元彩禮,法院是如何審理此案的?
在浙江有一男女閃婚一年多,男子離婚欲要回20萬元彩禮。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發現20萬元的彩禮是男子父親從親友處借來以及貸款來的,家中早已經負債累累,而且阿強還有先天性的耳聾和四肢障礙,獨立生活能力有所欠缺,考慮到夫妻雙方生活的時間較短,而且彩禮的數額較高,兩個人也並未有生有子女,在法官的協調之下,最終兩人達成離婚協議,女方返還彩禮11萬以及三金。
據了解阿強已經30多歲了,但是還沒有對象,於是家裡就非常的著急,並通過各種方式催婚,在媒婆的引薦之下,阿強認識到了一個女生阿珍,比阿強小五歲,而且兩人相親的時候都比較中意對方,便很快的確定了戀愛的關系,期間阿強父親轉給女子父親20萬元作為彩禮,於是兩個人很快就到民政局領取了結婚手續。
在結婚之後,阿珍覺得阿強在欺騙他,因為之前承諾買車買房都沒有實現,而且家裡面的條件也非常的差,於是兩個人也產生了一些矛盾,後面阿珍索性直接搬出去一個人住,兩個人的感情隨著時間變得越來越生疏,於是女方便提出了離婚,但是阿強覺得女子是在騙婚,並向當地法院提出起訴離婚,要求女方返還20萬元彩禮以及三金。
愛情是一件非常神聖的事情,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千萬不要閃婚以及閃離,這不僅關系,到兩個人更關繫到兩個家庭,而且彩禮本來就是一種不好的現象,甚至在一些越貧窮的地方彩禮越高,男女雙方應當以感情為基礎,要做到互相尊重與理解,更要站在對方的角度來考慮對方的感受,這樣的婚姻才能長久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