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都是彩禮
1、如何證明給了彩禮
法律分析:1、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合法收集此類證據,且能證明其真實性,應當採信;2、盡量不要用現金給,通過銀行轉賬就有憑證了;3、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彩禮彩禮案件需要帶哪些證據
彩禮官司需要的證據: 1、己方給付了相關財產的證據包括銀行轉賬明細、出資證明等;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證據,比如結婚證等等; 3、雙方並未在一起生活的證據,可以請周圍的鄰居幫忙作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要怎樣證明給了彩禮
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准,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第一、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那麼會有銀行流水加以證明;第二、如果是給的現金,可以回顧給彩禮當時是否有證人,可以讓證人出庭作證;第三、如果是通過媒人轉交的,可以請媒人出庭作證;第四、如果給的現金,又沒有其他證人或者其他證據加以證明的情況下,建議事後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搜集給付彩禮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男方給彩禮證據都有哪些
一、男方給 彩禮 證據 都有哪些? 匯款證明、銀行轉賬(取款)證明等等。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此提醒一下,盡量避免用現金支付,即便用 支票 或銀行轉賬的方式付款,也盡量將彩禮直接匯至當事人賬戶,不要匯至其他人賬戶,《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 結婚的條件 有哪些?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 婚姻法 規定,「 結婚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 法規 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 晚婚 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 離婚 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給彩禮的證據是很好收集的,這一點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了特殊情況以後要求女方家退回彩禮,退還彩禮的基礎是建立在男方把彩禮給了女方,女方如果不承認的話,必須要有證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時,證據也不僅僅局限於銀行的轉賬記錄,相應的視聽資料,書證,物證等都可以搜集的。
5、彩禮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彩禮返還糾紛中主要圍繞財產的返還問題,其中最為重要的就要證明己方給付了相關財產,其需要保留提交的證據有:1、如果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2、若是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3、在日常來往中,金銀首飾、現金交付一般都無收據,若亦無他人見證又無禮單的話,只能通過後期錄音取證了。如果在下聘禮的時候附上禮單,就能有效避免相關麻煩。4、必要時可申請見證給付彩禮的親戚朋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