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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2-10-01 01:06:34

1、女方拒絕返還彩禮答辯狀

法律分析:彩禮返還的情形包括: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彩禮糾紛,答辯狀具體應當寫明彩禮給付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同時還應當寫明不同意被答辯人請求返還彩禮的相關理由。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男方自願給女方錢,能要回來嗎?

自願轉賬給女朋友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自願給的錢屬於贈與行為,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二、離婚時能否要回結婚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和女朋友之間的財產糾紛怎麼起訴?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4、婚約彩禮返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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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方起訴離婚,要求退還彩禮。答辯狀該怎麼寫?

解決離婚退彩禮怎麼退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屬於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於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那麼,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 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 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6、返還彩禮答辯狀

訂婚雖然不像結婚般繁復,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而在當代,訂婚後又退婚的情況很多,因而也涉及到彩禮的退還。往往雙方會因這樣那樣的問題鬧到法庭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方很有必要了解了解返還禮金的答辯狀。

範文一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並相處了幾個月。後答辯人去XX省打工並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後,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願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並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櫃子的角落裡)。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於購買雙方婚後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餘有XX千元,但也多用於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於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於在結婚後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餘的部分用於婚後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後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後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並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範文二
答辯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XX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於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XX萬元而不是XX萬元。
女方收到XX萬元證據:XX萬元用於雙方購買金貨
XX萬元存於農業銀行辛庄儲蓄所
2、其中,存於辛庄儲蓄所的XX萬元,女方用於辦理婚事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XX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注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佔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於婚禮及共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於只能夠享受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一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於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XX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後離婚,對於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後懷孕並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並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於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對於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共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於雙方已行婚禮、共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7、彩禮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法律分析:彩禮糾紛,答辯狀具體應當寫明彩禮給付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同時還應當寫明不同意被答辯人請求返還彩禮的相關理由。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彩禮糾紛被告的答辯狀怎麼寫

法律分析:寫清訴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委託代理人信息,然後圍繞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並一起生活,婚前給付彩禮也並沒有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來闡述事實,作證明即可,要注意答辯狀的格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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