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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彩禮款裁判

發布時間: 2022-09-29 09:35:08

1、彩禮不退法院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如果滿足彩禮退還的條件,法院都會判決女方將彩禮退還給男內方。法院判容決書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如若判決下達之後15日女方還是不願退還,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女方財產。法院可以通過凍結、劃撥女方的工資以及銀行卡存款等來達到彩禮退還的目的。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彩禮糾紛案件法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彩禮糾紛案件法院的處理是彩禮錢離婚時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贈與時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一般法院會怎麼判彩禮

法律分析:雙方如果沒有結婚的話,法院一般會判歸還彩禮。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登記後給的彩禮錢怎麼判

登記後給的彩禮錢:
1、若彩禮明確是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
2、接受禮金一方,如果將禮金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禮金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
3、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按照子女和無過錯方利益予以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返還彩禮的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 與被告 返還彩禮糾紛一案, 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訴訟,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受理決定,於年月日向 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年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到庭參加訴訟,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稱, 與年經人介紹相識,於訂下婚約,後來 催 辦理結婚證, 遲遲不予辦理,並以各種借口說要退婚。為此, 向 催要彩禮款, 不予返還,現提起訴訟,要求判令 返還彩禮款共計xxx元。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要求 返還彩禮款500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

針對爭議焦點, 向本院提交證據有:證人出庭證言,據此證明 曾給付 見面禮

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與 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訂下了婚約關系, 於訂婚當日給付 後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在彩禮返還問題上發生糾紛, 訴至法院,要求 返還彩禮款xxx元。

本院認為,本案 與 訂婚後,依習俗給付 彩禮,該事實清楚, 請求 返還彩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應以能夠證明的所提交的證據單一,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採信。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xxx元。

二、駁回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xx元,由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一式四份,上訴於xxx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X

陪 審 員 XXXX

陪 審 員 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XXX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1.1.1)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約彩禮的規定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約彩禮的規定:第一條 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第二條 彩禮的范圍
彩禮包括但不限於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及價值30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等等。
法律依據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一條 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第二條 彩禮的范圍
彩禮包括但不限於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及價值30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
第三條 特殊情形
(一)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或以現金方式給付的有特殊意義數額的金錢,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給付金錢單次超過3000元或累計超過30000元的,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三)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一方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7、法院審理彩禮法官一般會說什麼?

您好,根據具體案件而定。法院支持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支持返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也支持返還。

需要提醒您的是,「尚未共同生活」「支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法律沒有具體標准,需要結合證據而定,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法院怎麼判婚前彩禮

一、法院怎麼判婚前彩禮
1、法院判婚前彩禮,離婚時一般是不需要返還的,只有以下情況的在離婚時才需要退還的:
(1)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沒有一起生活;
(2)按照習俗給予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了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彩禮應當返還。這是因為彩禮,一般是屬於女方個人所有的,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用進行分割。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彩禮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彩禮婚後不算共同財產。彩禮屬於贈與女方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婚後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彩禮不在共同財產的范疇內。

9、新婚姻法彩禮退還問題

從法律上講,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條件成就即雙方結婚,那麼原則是不需要返還的,如果條件無法成就即雙方並未結婚,那麼原則上彩禮是需要返還的。司法解釋關於彩禮的規定,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同時,作出了例外規定,即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是完全根據法律條文一刀切的,法官會綜合衡量當地的風俗習慣以及雙方的生活情況,對彩禮的返還作出居中裁判。關於彩禮的裁判情況,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在這種情況,如果男女雙方分手,對任何一方均未有任何影響,雙方也都沒有任何損失,故,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也應該返還,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我們大家心中樸素的道德觀,是公平的。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男方如果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是否應該返還呢?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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