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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案判決書

發布時間: 2022-09-28 14:32:47

1、同居1年分手男子欲要回88.8萬彩禮,共花130多萬!法院是咋判決的?

有對情侶同居一年分手後,男子想把88.8萬彩禮給要回來,而且這其中一共花了130多萬。最後法院那邊判返回80萬給男子。

一、同居1年分手男子欲要回88.8萬彩禮,共花130多萬!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這個案件大概就是一對情侶林某某和陳某某經媒人介紹以後認識兩人在協商以後,確定彩禮數額為88.8萬元,並於幾天後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在這次訂婚宴當中,林某某置辦的酒席,加上各種費用以及彩禮,一共花費133.1萬元。本來兩人訂婚以後就開始同居了,在同居的一年時間裡面,因為性格不合,所以兩人就分開了,分手以後男子還想把那些彩禮錢給要回來,一般來說兩個人分手了,男子要回彩禮錢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男子就把這個事情起訴至福清法院。

二、法院判決:案件中的陳某某 、陳某興、嚴某某共同返還林某某彩禮80萬

 對於這個案件,這位男子也就是林某某想把自己當初給的彩禮錢要回來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兩個人都不在一起了,彩禮錢肯定要回來,不然就虧了。而且根據法院那邊的判決,大概就是法院那邊說林某某和陳某某雙方訂婚一事的各種流程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也有轉賬記錄,並且在此案件當中,陳某某收的彩禮行為是一種家事行為,陳某某、陳某興、嚴某某共同收了這份彩禮,三人應該共同返還林某某彩禮80萬。

林某某和陳某某兩個人訂婚以後同居近一年,因為性格不合,所以就分開了,其實他們這么做也是對的,兩個人不合適當然就要分開,不然勉強在一起是不會幸福的。

2、男子離婚後因收入低欲要回18萬彩禮,法院:返還8萬!你贊成此判決嗎?

我覺得該判決並不怎麼合理,因為18萬已經屬於天價彩禮,現在很多地區都不允許天價彩禮出現。兩人結婚沒多久又離婚,對於雙方來說都浪費了時間和金錢,不過男方明顯損失更多。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法院應該多派一點返還金額,8萬元連一半都沒有到,萬一以後有人看到該商機,故意騙婚收彩禮,多少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

 這件事的具體情況。


2020年9月份,男子劉某與女子嚴某在媒人的介紹下,成功交往並結婚,劉某給閆某家庭付了18.6萬彩禮費。隨後兩人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時間,由於生活習慣不同性格難以磨合,兩人之間的感情很快破裂了。在其他人的調節下,於2021年12月份正式離婚。


離婚後兩人又因為彩禮問題發生糾紛,劉某為了拿回彩禮,將此事訴訟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嚴某與劉某離婚雙方都存在過錯,劉某從事的工作是安保員,月平均工資並不是很高,而且兩人在一起的日子太短。綜合考慮,判決嚴某返還8萬元彩禮給劉某。

對於這件事我有何看法?


彩禮在古代屬於定金禮品,一旦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禮,就意味著男女雙方的婚事已定。在那個時候普通家庭意思意思就可以,只有富貴家庭才會七媒六聘,給足了女方家庭面子。現在彩禮兩個字已經成為了貶義詞,在很多男性眼中天價彩禮相當於賣女兒。很多年輕人由於出不起彩禮,娶不到老婆。

這件事也提醒各位,雙方在沒有確定能夠走到一起之前,千萬不要著急結婚,因為任何事情一旦涉及金錢,就沒有那麼容易解決了。

3、男子離婚收入低欲要彩禮,法院:返還8萬!法院這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在2020年9月份的時候,男子與妻子相親認識,兩個人一拍即合選擇了結婚。可是在2021年的12月份,兩個人就因為感情不和選擇了離婚,在離婚後男子因為嫌棄自己平時的收入比較低,就打算向前妻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在經過審理判決女方返還8萬塊錢的彩禮,法院這么判的依據則是因為想著夫妻雙方二人考慮離婚,彼此都會存在著一定的過錯。由於結婚的彩禮給了186,000元錢,兩個人共同生活還不到一年的時間就選擇了離婚。

很多人在看了這樣新聞以後都會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作為一個男性在離婚後就會因為自己的工資收入比較低,向前妻索要彩禮。但也有一些鍵盤俠卻替男子打抱不平,覺得兩個人結婚的年限比較短,不可能平白無故的就給前妻186,000元錢的彩禮錢。還會直接懷疑這個女子是否會有騙婚的嫌疑,如果是有騙婚的嫌疑,那麼就應該讓女方把所有得到的彩禮錢全部都退還給男子。

作為一個女性,在結婚過程中其實對自己也會有一定的損失,但如果夫妻的人彼此都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一下,兩個人都是有損失的。所以不要總是計較自己身上的損失,也應該多為對方著想一下,法院最終判決女子返還8萬塊錢彩禮錢也是很合理的。畢竟兩個人在婚姻相處過程中沒有辦法說誰對誰錯,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並不能把所有的責任全部都推到男子的身上。

對於一個普通家庭,如果能夠拿出186,000元錢的彩禮,顯然就能夠證明男方家庭也是格外重視娶兒媳婦的。任何一個人都會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夠過得更長久一些,但如果夫妻二人因為個人的一些矛盾,最終沒有辦法走到一起,就只能選擇好聚好散。如果有能力的情況下,就一定要把自己所得的彩禮錢退給對方。

4、男子分手欲要回88.8萬彩禮,法院判決返還80萬,如何從法律角度分析?

從法律意義上講,女方確實應該將彩禮錢返還,因為雙方並沒有成為正式夫妻,從法律上講並不是夫妻關系,所以很多財產都不受法律保護,彩禮並不是贈予,而是達成某種關系的一種介質,現在關系沒有成立,彩禮自然要退回。

這件事的具體情況。


林某和陳某通過媒人介紹,相識在2020年5月份商定彩禮為88.8萬元,過了幾天便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時辦酒席花了18萬,女方改口費,花了7.3萬,見面禮花了12萬,7788的費用加起來這場婚姻總共花費了133.1萬元。訂婚後並沒有去領取,結婚證合適,同居了一年,後來男方因為性格不合,向當地法院申訴解除婚約,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林某認為自己與陳某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未生子女,分手時對方應該返還彩禮。而女方則認為與對方同居了將近一年,彩禮應當視同夫妻共同財產,最終當地法院判決陳某應該酌情返還林某80萬彩禮。

  對於這件事我有何看法?


一旦一場婚姻涉及了財產,就會引來很多輿論,有人覺得拿回這些彩禮並沒有錯,畢竟兩人沒有成為夫妻,也沒有結婚證,彩禮根本就不算共同財產。也有人認為性格不合這個理由太牽強了,既然都決定訂婚了,當初就應該磨合了性格,現在不想在一起,未免有些離譜了。

我覺得雙方都不願意在一起,就盡早分開,如果女方仍然想和對方在一起,男方當然要付出一些賠償。時間就是金錢,一句性格不合就和人家分手,總有一種消遣人家的意味,通過這件事告訴各位女孩子結婚一定要先拿結婚證,免得落得人財兩空。

5、結婚後閃離,男子要求女方返還35萬元彩禮被拒!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法院最終判決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彩禮10萬元。

當一段婚姻破裂之時,就是情理於法理之間的博弈,而此次糾紛也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理性看待。

首先:婚姻經營的細節是法院判決的核心事實依據。

很多時候我們在面對婚姻糾紛之時都不能夠完全的冷靜處理,這樣的狀態就會真實的表現在夫妻存續關系之中,事件中男女原本是租客和房東的關系,後續感情升溫就組成了夫妻關系,但是這段關系維持了僅僅半年的世間就因為雙方性格原因而破裂,此時男方提出離婚,可是女方不同意,在持續分居一年的情況之下,女方提出了離婚訴訟請求,男方同意了,但是要求女方退還彩禮35萬元,這就是這段婚姻的基本發展過程,也是法院後續判決的核心事實依據。

其次:於情理來說,彩禮糾紛實際是雙方思維認知差異的糾紛。

在法庭之上,對於男方退還彩禮的請求來說,女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女方認為彩禮是戶籍地的結婚習俗,並且這是婚姻結合時候男方的贈與行為,自己並未強行索取,而且自己也真實的和男方結婚並共同生活了半年,並不同意男方的彩禮退還請求。

而男方的看法女方起初不同意離婚是刻意的推延有名無實的婚姻,並且分居一年的日子裡,女方並未主動聯系並修復婚姻關系,所以兩人關系持續惡化,彩禮理應返回。

就這樣的觀點來說,男女雙方很顯然對於彩禮的歸屬有著巨大的認知差異。

最後:法院判決理由為,雙方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情感關系,彩禮需要酌情退還。

面對上的婚姻事實關系和雙方的各種觀點闡述,法院方面最終得出了一個結論,就是男女雙方雖然進入了結婚的事實,但是從情感角度來說,雙方根本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情感關系,因此法院判決為女方退還彩禮10萬元。

6、返還彩禮判決書案例

法律分析: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返還彩禮的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 與被告 返還彩禮糾紛一案, 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訴訟,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受理決定,於年月日向 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年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到庭參加訴訟,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稱, 與年經人介紹相識,於訂下婚約,後來 催 辦理結婚證, 遲遲不予辦理,並以各種借口說要退婚。為此, 向 催要彩禮款, 不予返還,現提起訴訟,要求判令 返還彩禮款共計xxx元。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要求 返還彩禮款500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

針對爭議焦點, 向本院提交證據有:證人出庭證言,據此證明 曾給付 見面禮

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與 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訂下了婚約關系, 於訂婚當日給付 後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在彩禮返還問題上發生糾紛, 訴至法院,要求 返還彩禮款xxx元。

本院認為,本案 與 訂婚後,依習俗給付 彩禮,該事實清楚, 請求 返還彩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應以能夠證明的所提交的證據單一,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採信。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xxx元。

二、駁回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xx元,由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一式四份,上訴於xxx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X

陪 審 員 XXXX

陪 審 員 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XXX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1.1.1)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8、分手後,返還彩禮起訴狀該怎麼寫?

當兩個人在分手或者離婚後對於彩禮返還這一塊溝通無果必須要通過法院裁決的話是需要通過法院流程寫起訴狀的,那麼起訴狀應該怎麼寫呢?本文給出了2個不同版本的範本給大家參考,一起來看下吧!

範本一

原告:xxx,男,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聯系電話xxx

被告:xxx,女,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聯系電話xxx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彩禮xxxx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xxxx年經人介紹相識,開始談戀愛,在XXX年XXX月XXX日訂婚。原告按照習俗,除去各種花費外,給付被告彩禮共XXXXX元。 

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原、被告均發現彼此性格脾氣相差太大,不適合結婚。原、被告因為感情基礎也不深,了解不夠,就婚姻登記事宜多次協商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已不可能。 原告就彩禮返還事宜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相關《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範本二

原告:楚XX,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縣XX。

被告:李XX,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縣XX。

被告:李XX,男,x族,系被告xxx父親,住xx省xx縣XX。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訂婚彩禮錢xxxx元;

2、訴訟費用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xxx於xxxx年xx月份在xxx(地點)打工時相識,後二人自由戀愛。原告按被告李XX的要求,於xxxx年xxxx月xx日按照被告家鄉的風俗,舉行訂婚儀式,並給被告家裡彩禮xxxxx元,及價值xxxx元的高級煙酒禮品等財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禮後,被告李xx於當月xx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裡本來就貧窮,原告父母東拼西湊才借了這些錢確定了這門親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現實。但是原告給被告的彩禮及禮品等財物,理應予以退還,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還。

綜上所述,被告單方提出退婚並拒不退還原告彩禮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 月xx 日

9、返還彩禮的判決書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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