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姻彩禮上訴狀
1、想請問民事婚約財產糾紛上訴狀該怎麼寫明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委託代理人陳芳,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甲。
委託代理人許晉軍,黃梅縣黃梅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陳某為與被上訴人王某甲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2)鄂黃梅民初字第018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焱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付焰明、助理審判員樊勁松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陳芳、被上訴人王某甲的委託代理人許晉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農歷正月,王某甲和陳某經柳林鄉塔畈村村民王某乙介紹認識並訂婚,雙方約定2012年10月1日結婚。在隨後外出務工期間,雙方同居生活,並致陳某懷孕。同年農歷8月1日,按照當地習俗,王某甲父親王心正和同村村民劉某到陳某家送彩禮29000元以及商量結婚事宜,後來雙方為彩禮和其它事情發生矛盾,致使雙方沒有如期結婚,婚約解除。同年10月8日被告陳某向黃梅縣婦聯求助。
另查明,陳某於2012年10月9日起在黃梅縣婦幼保健院住院5天,進行引產手術,2012年10月14日出院,總費用1266.43元,醫囑全休3個月,加強營養。
原審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一種民間婚俗,王某甲以結婚為目的,給付陳某一定數額的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後來雙方未能夠締結婚姻關系,條件沒有成就,王某甲要求返還彩禮而發生的糾紛是婚約財產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某是否收受王某甲的彩禮,訴訟中王某甲提供的證據與本院調取的相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王某甲給付彩禮,陳某收受彩禮的事實。王某甲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陳某反駁沒有收到彩禮的意見不符合常理,且不能自圓其說,本院不予採納。王某甲主張返還買戒指花的錢和給付的生活費,未舉證證實,不予支持。關於彩禮返還的數額,首先,考慮到王某甲、陳某曾經同居生活,陳某懷孕後流產確有其事,由此造成陳某一定數額的物質損失和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王某甲存在一定過錯,可由其作出適當補償;其次,因雙方系臨時解除婚約,王某甲所給付的彩禮,被告已部分或全部用於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必要開支,故可由陳某酌情適當返還;結合本案彩禮的數額、雙方的家庭生活情況以及王某甲的意思表示,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彩禮款29000元中的30%,計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由陳某返還王某甲彩禮款8700元,該款項白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王某甲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00元,由王某甲負擔500元,陳某負擔300元。
上訴人陳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某甲根本沒有送上訴人29000元彩禮事實,本人是2012年10月8日因王某甲悔婚到黃梅縣婦聯維權,當時該婦聯接待時沒有做筆錄,本人也沒有簽什麼字,黃梅縣婦聯維權登記卡沒有加蓋公章,原判以此認定王某甲送彩禮事實不當,要求二審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被上訴人王某甲代理人庭審中辯稱:原判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陳某向本院提供了三份證據。1、王某甲於2012年9月16日(農歷2012年8月初1)王某甲發給陳某手機簡訊,內容是:王某甲辱罵陳某。擬證明農歷8月1日這天,雙方為彩禮已發生矛盾,王某甲沒有送彩禮的事實。2、黃梅縣停前鎮鄧坳村民委員會證明,內容是:陳某與王某甲定於2012年10月1日結婚,陳某已准備好嫁妝、並於2012年10月1日准備了婚宴,王某甲在當日沒有來接人。擬證明王某甲毀婚。3、黃梅縣婦女聯合會證明,內容是:陳某於2012年10月8日到該聯合會上訪。擬證明在一審中王某甲提交的黃梅縣柳林鄉塔畈村計生委員李小梅證言「2012年9月份某一天,縣婦聯打電話給她,詢問王某甲與陳某鬧糾紛,不想嫁,想把懷孕的孩子做引產手術,男方送的彩禮不想還,作為手術費、營養費、青春補償費」的證言不實。
經質證,王某甲的委託代理人提出:證據1手機號不能證明是王某甲的,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證據2、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對證據3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證據1不能確認系王某甲所發,不予認定;證據2、黃梅縣停前鎮鄧坳村民委員會系陳某所基層組織,對陳某的情況最了解,本院予確認;證據3王某甲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女方拒絕返還彩禮答辯狀
法律分析:彩禮返還的情形包括: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想要把彩禮要回來,有沒有朋友能分享一下彩禮返還答辯狀的範文?
在對結婚彩禮產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願意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而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後,一般要經過一定期限後,判決才會生效。在這段期間內,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涉及到上訴狀的書寫問題了。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並相處了幾個月。後答辯人去XX省打工並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後,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願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並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櫃子的角落裡)。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於購買雙方婚後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餘有XX千元,但也多用於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於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於在結婚後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餘的部分用於婚後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後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後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並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範文二答辯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XX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於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XX萬元而不是XX萬元。
女方收到XX萬元證據:XX萬元用於雙方購買金貨
XX萬元存於農業銀行辛庄儲蓄所
2、其中,存於辛庄儲蓄所的XX萬元,女方用於辦理婚事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XX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注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佔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於婚禮及共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於只能夠享受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一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於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XX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後離婚,對於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後懷孕並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並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於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對於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共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於雙方已行婚禮、共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4、婚約財產糾紛上訴狀
法律分析:刑事上訴狀用於被告者不服一審判決,而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要從新審判的一種法律文書。刑事上訴狀 基本內容應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上訴的案件、不服哪個法院的什麼類型判決等內容。對於不服的闡述以及相關法律依據也應該和刑事上訴狀一起提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5、訂婚彩禮女方反悔。彩禮不退,該怎樣起訴?
婚姻是結兩性之好,而訂婚是一種婚約,是男女兩方家中的一種契約,雖然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序,不受法律約束,但卻受道德約束。對於已經訂婚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不願意去履行契約的,屬於違反契約,需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而雙方均同意解除婚約的,需要雙方嚴明有無需要賠償損失後即可解除,兩人就不存在任何關系、涇渭分明。
彩禮是我國自古就有的一種婚禮程序,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後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被稱之為“彩禮”。從周代《儀禮》中可以看出古代結婚有六禮,分別為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一直延續到現在。現在一般為結婚的時候饋贈的錢或物。
近幾年,我國有些地區彩禮是“漫天要價”,一場婚姻可能導致男方傾其所有,甚至舉債才能結成婚,在現代,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了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雖然法律禁止了高額彩禮的索要,但是民間有著約定成俗的習慣,禁止不了。
對於訂婚的時候給予了女方彩禮,現在女方反悔,不想結婚還不願退還彩禮的,男方可以先協調,協調不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男方可以將之前給女方彩禮的憑證、見證人收集在一塊,進行起訴。
6、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訂婚,不是法律必須的過程。彩禮,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如果訂婚後反悔,女方不願意退還彩禮,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彩禮。先寫好起訴書,一式二份,然後持本人身份證,到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等待開庭通知即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結婚因彩禮發生糾紛,請問下彩禮糾紛上訴狀范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8、彩禮上訴狀
婚約 彩禮 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女、====年5月18日生、漢族、住:=====。電話: 被上訴人:===、男、====年1月16日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男、===年8月7日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號 民事判決書 ,現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1、請上級法院根據事實及法律,依法撤銷(201=)=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上訴人不予返還彩禮禮金及三金或發回重審。 2、 訴訟費 及一切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以致錯判。 1、 原審認定上訴人===與=== 同居 三個月以上,表述不清,認定錯誤,其實===與===從2013年10月份以來同居六個月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沒分開過。 2、 原審認定: 「原告給付被告金首飾一套、彩禮禮金====元事實清楚」,是錯誤的,首先說一下金首飾,在原審庭審過程中,沒有 證人 證明被上訴人給了上訴人金首飾,上訴人也不予承認,只是被上訴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發票,就認定被上訴人給了上訴人金首飾,明顯證據不足。其次彩禮91000元,該彩禮明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數額認定錯誤。在 一審 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對收了被上訴人三萬元認可,但是被上訴人說的又給6萬元不予以認可,上訴人沒有收取,理由:(1)彩禮給兩次的,違背民俗風情,這是不可能的事。(2)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證人,只有一名證人===證明給了上訴人6萬元,但是該名證人與被上訴人有親戚關系,當時也沒有見錢,只是聽說,從法律上來講,一名證人屬於孤證,不能直接印證自己的觀點,證據不足,所以原審就此認定上訴人收了6萬元,明顯違背事實,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侵犯上訴人利益。(3)原審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 結婚 前男方再給付彩禮60000元,===有證明,此證據肯定不能用,此點原審完全是推測的,沒有採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打個比方:如果有人說給別人十萬元,說的時候有人在場,但給的時候不在現場,法院就以此認定十萬元給了嗎?明顯不能吧。 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6個月以上,不在父母身邊,吃喝拉撒,油鹽醬醋,購買生活用品,上訴人流產的 醫療費用 ,已經對彩禮花去完畢,所以上訴人沒有返還彩禮的義務,不應返還。 4、 分手是被上訴人提出來的,過錯在與被上訴人。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致錯判,明顯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此、特根據法律規定,依法予以上訴,請 二審 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4年===月===日
9、離婚上訴狀優秀
離婚上訴狀【篇一】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00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並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並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個、寫字台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台。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葯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並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04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葯店時,葯店的庫存葯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05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葯店
時,葯店的庫存葯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裡?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為:葯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於被上訴人在准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07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篇二】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00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並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並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
個、寫字台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台。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葯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並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04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葯店時,葯店的庫存葯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05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葯店時,葯店的庫存葯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裡?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
借款投資2000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為:葯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
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於被上訴人在准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
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2007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