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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和嫁妝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9-24 14:32:34

1、民法典關於彩禮嫁妝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法律的規定,存在以下情況女方需要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男方給付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民法典彩禮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同時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是男方為達成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因此,無特殊約定,彩禮應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禮屬於女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民法典關於彩禮的新規定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財物。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例如在彩禮網上用戶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機號或郵箱,就可以很簡單為朋友送上幾注彩票和一段圖文並茂的祝福,不僅關心、維系了朋友,同時也傳遞著希望朋友發財等美好寓意。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應當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所謂的彩禮,是想要通過結婚的男女雙方確立婚約、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物,一般包括禮金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標志和目的

4、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

《民法典》對婚姻新規定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以及進行婚姻買賣。戀愛階段的東西不應在分開後索要。

1、在民法典對於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3、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對婚姻彩禮規定禁止父母包辦婚姻、禁止買賣婚姻以及以婚姻的名義索要金錢財物。規定戀愛階段送的東西屬於贈予,可以不在分開後返還。

5、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新規定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以及進行婚姻買賣。戀愛階段的東西不應在分開後索要。
1、在民法典對於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並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一,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拓展資料: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7、新婚姻法關於嫁妝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女方出嫁時候陪嫁的嫁妝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對此也有特別規定,即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嫁妝性質的認定,應該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進行區分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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