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開了兩年的車嫁妝
1、女生婚前有車結婚陪嫁什麼
您好:
關於陪嫁,是男女雙方的協議!
女方可以陪嫁車(雖然是婚前就有的,但是也可算陪嫁)、可以陪嫁家用電器、或者直接陪嫁錢……都可以!
其實,如果男方真的愛女方,那麼,就不會在乎女方陪嫁的東西,甚至什麼陪嫁都沒有,他也會欣然接受!
畢竟,兩個人是因為彼此相愛才會結婚,與其他因素沒有關系!!
2、我是女的,打算結婚,但之前已經買了車一年多了,三十萬的車,現在再賣了買新的不劃算,這車能不能當陪嫁
其實可以不用賣啦,這個車不一定要陪嫁過去啊,還可以作為你的財產存在的,因為它是你的婚前財產,你可以到律師那作一個財產協議的。
結婚時,你那車就不一定要出場,租新車也可以啊。
3、女方兩年前買的車,一直就是自己上班開,現在快結婚了,這個車算陪嫁嗎?
這是婚前財產。女方可帶可不帶。男方家裡如果再買新車,女方完全可以不帶,留在娘家。願意帶也可以,歸屬應該是歸女方婚前財產。
希望能夠幫到你。
4、女方陪嫁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4)女方開了兩年的車嫁妝擴展資料: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於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5、婚前買車自己開,結婚的時候陪嫁什麼?
這個不用特別矛盾啊,舊車屬於自己的個人物品,肯定要帶過去的吧
陪嫁可以帶一些現金(嫁妝)過去,沒必要非買輛汽車
如果不著急開車的話,也可以等到結婚的時候再買車
6、開了三年的車可以當陪嫁嗎
不能。
不可以作陪嫁。按照我國傳承下來風俗傳統,結婚的嫁妝必須是新的。你說你拿一個三年的車子做陪嫁適不適合的。但是凡事也有個例外,也不是什麼事情都是絕對的如果你執意拿這三年的車子做陪嫁,在對方認可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什麼事情都不是一成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