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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 2022-09-16 07:45:32

1、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彩禮並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判斷彩禮的性質,主要看給付時間和收取人。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第二、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第三、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後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種情況下,給付人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需根據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一般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彩禮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情況而定。
結婚彩禮的兩種屬性:
1、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作為夫妻一方接受用作購買結婚物品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2、按照當地的習俗,給女方家的聘金,由女方家庭佔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相關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彩禮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錢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或是結婚登記前男方給女方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般情況下或者是辦理婚姻登記後給的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錢如果屬於一下情形之一,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男方給予女方的結婚彩禮,發生在領證之前,不管是給女方的還是給女方家庭的,此時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此時的彩禮屬於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或者女方父母的財產;
2、如果是彩禮是給女方家庭的,則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夫妻還沒領證就給了彩禮並且也沒對彩禮到底歸屬於誰做出明確規定時,那這些彩禮就屬於一方的財產,不歸屬於夫妻雙方。
但是如果是給付的彩禮是在領證之後,同時也是給予了女方或者用來置辦結婚用品了,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或者夫妻在領證之後給予的彩禮並且沒對彩禮的歸屬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時,那這些彩禮就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則歸屬於夫妻雙方,不屬於一方的財產。
彩禮錢一般並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彩禮錢一般是屬於受贈的行為了,如果說最後婚姻沒有結成,彩禮錢應當全部返回,因為這個彩禮錢其實是有一個條件的,如果由於這樣的情況產生糾紛時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返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而並非屬於夫妻共同之前。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一般是男方在結婚之前給女方的,在法律上具有贈送的性質,並且這一贈送行為發生在婚姻締結所以說,彩禮一般是女方在婚前所得的財產,應當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而並非屬於夫妻共同之前。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彩禮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依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彩禮是對女方父母贈送的,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女方父母收受彩禮後在婚後贈送給女方的,可以認定為婚姻共同財產,但表明只贈送給女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法院對彩禮糾紛案的處理

1、明確彩禮范圍。把彩禮限定於基於婚約和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並明確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可考慮按照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彩禮的用途等因素確定訴訟主體;多方查明事實。針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的特點,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在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官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注重將婚約習俗與法律相結合進行認定;堅持調解優先。

2、返還彩禮案件絕大多數發生於農村,審理時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吸納當事人親屬、婚姻介紹人、訴訟代理人、基層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軟化雙方矛盾,力促達成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加強法制宣傳。採取巡迴審判、就地開庭等方式,在審理案件的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中的陳規陋習,摒棄影響和睦的不健康因素,轉變婚俗價值觀念,大力倡導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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