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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買賣婚姻法律效力

發布時間: 2022-09-13 06:17:00

1、彩禮是一種附條件贈予,彩禮具有法律效益嗎

法律分析: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絡感情,互相關心,數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說,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里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於附義務的贈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結婚彩禮法律規定如下:

1、彩禮一經送出,一般是不予返回的。

2、但以下情形例外: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彩禮具有哪些法律功能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特定條件下彩禮可以返還,但是有下列情況的彩禮不會被返還: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結婚彩禮的法律定性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結婚彩禮的法律定性是:國家禁止天價彩禮,借結婚索取錢財。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如果是以下這三種情況的話,男方給出去的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且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6、買賣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買賣的婚姻並不是當事人自願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彩禮錢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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