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彩禮的歸屬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女方所有。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彩禮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不必須進行分割的。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以表示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男方如果在離婚時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中的任一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後沒有一起生活的;2、婚前給付彩禮使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需要注意的是,適用以上兩種的規定,應當以男女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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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
法律分析:陪嫁財產,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中將劉某的陪嫁財產,確認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彩禮需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之後的婚姻履行與否進行確定,婚前的彩禮,若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那麼當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時,應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民典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鵬與徐麗麗彩禮返還案
4、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法律沒有規定彩禮錢歸哪個。一般按照正常的邏輯來看,彩禮都是在婚前由男方贈與女方的,因此,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彩禮一般都歸女方。如果沒結婚的,那麼彩禮應當返還。
彩禮錢是什麼呢?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於買傢具、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即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法律分析】:目前來說,我國法律上對彩禮的歸屬並未做出相應的明確規定,送彩禮本身就屬於一種歷史悠久的民間習俗,也有些地方並不存在這種習俗。因此,實際生活中,婚前是否需要送彩禮以及送多少彩禮,這些都是由婚姻雙方自主確定的。與此同時,婚前送的彩禮可以由父母接收,也可以由其子女來接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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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哪個
法律沒有規定彩禮錢歸哪個。一般按照正常的邏輯來看,彩禮都是在婚前由男方贈與女方的,因此,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彩禮一般都歸女方。如果沒結婚的,那麼彩禮應當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哪個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彩禮錢歸哪個。一般按照正常的邏輯來看,彩禮都是在婚前由男方贈與女方的,因此,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彩禮一般都歸女方。如果沒結婚的,那麼彩禮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法律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歸誰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彩禮是伴隨著婚姻事實成立的附屬品,因而只要婚姻結成,彩禮就是男方贈與女方的一筆錢財,其所有權歸屬於女方或女方父母,男方將不具有支配權和使用權。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彩禮錢法律規定如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一般情況下彩禮是由男方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需要退還,但是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需要將彩禮退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