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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酌情返還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9-09 12:52:25

1、民法典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彩禮退回的規定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對方退還彩禮。根據國家民法典的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分析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在日常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結婚索要天價彩禮的情況,或者是由於雙方的原因要求退還彩禮時,應當了解並且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彩禮退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彩禮退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彩禮退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3、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一、彩禮的返還范圍以及情形彩禮作為民間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給付彩禮的證據認定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准,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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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4、新婚姻法彩禮的返還有哪些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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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法關於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彩禮返還新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返還的標准和原則是什麼
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准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滿足返還條件,並不代表一定要100%返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贈與的金額、哪一方提議解除,確定返還金額婚約等,酌情決定返還比例,一般在60%~90%之間,接受禮物解除婚約的一方返還率會高於支付一方的返還率禮物比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6、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民法典彩禮返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彩禮返還新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彩禮的退還法律依據有什麼

法律分析:彩禮的退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律師執業手記一:彩禮返還的情形及法律依據

      彩禮是我國獨特的婚嫁風俗,生活中因為給付彩禮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近期遇到不少關於彩禮返還法律問題的咨詢,現將關於彩禮返還的具體法律規定及情形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

一、彩禮含義

      彩禮,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具體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應另一方要求、經中間人(媒人)說和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既包括一定數量的金錢,也包括各種物品,如:現金、金銀首飾、汽車、房子、傳家寶等

註:1、戀愛中一方為培養感情贈與另一方的財物不屬彩禮,例如:衣服、小額紅包、小首飾

2、一方為與另一方締結婚姻所花費的費用不屬彩禮,例如:婚宴酒席

3、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不屬彩禮。

二、 彩禮的法律性質

(一)彩禮法律性質: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特殊贈與,具有強烈人身屬性

(二)彩禮所附條件: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准確地說應是以 登記結婚 且 共同生活 為目的

(三)彩禮法律效力:1、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則該贈與行為應為有效

2、如果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則贈與方可以目的未達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三、 可要求返還彩禮的四種情形、返還范圍、返還依據

(一)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

返還范圍: 1、 可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2、若給付彩禮方有過錯,也可支持僅返還部分彩禮

返還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確立夫妻關系。可見,我國結婚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婚姻關系不成立。此時,給付聘金的人希望結婚的目的未達成,並且雙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為結婚而支付的聘金應予退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問題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禮全額返還;但給付彩禮方提出的,返還金錢彩禮不超過80%。

(二)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

返還范圍: 法院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具體返還數額依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

返還依據: 雙方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以締結婚姻生效條件的彩禮贈與未成就,本應返還全部彩禮。但因雙方有事實婚姻關系,實際履行了彩禮贈與部分條件,根據公平原則,需退還部分彩禮

1、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四條規定: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系,為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持?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於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僅形成同居關系,但是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基於感情善可能願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必要時可以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6年)》第四條規定:「四、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如何處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可以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需要返還的,可以根據前述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數額。」

4、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

返還范圍: 法院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具體返還數額彩禮數額、結婚時間長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當事由、雙方過錯、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

返還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夫妻關系確立,彩禮贈與條件已成就並生效,彩禮不應退還。但是鑒於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雙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體,未享有夫妻關系中應有的權利,也未承擔相應的義務,根據公平原則,需退還部分彩禮

1、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飾部分,一般視為贈與,判決不予返還。彩禮中數額較大的現金和財物,按以下規定處理:(一)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

3、《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問題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公平原則、適當返還原則,酌情返還金錢彩禮。

4、《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問題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八條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內的返還不超過90%,兩年內的返還不超過80%,三年內返還不超過70%;給付彩禮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不超過70%,兩年內的返還不超過60%,三年內的返還不超過50%。

( 四)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具體指:因彩禮給付行為導致給付人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返還范圍: 法院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筆者認為退回彩禮的具體數額一般也以達到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為准。

返還依據: 在實踐中,一方為按照習俗給付彩禮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債台高築的現象。離婚時,一方可能仍不能從給付高額彩禮導致的生活困境中擺脫出來,可退還部分彩禮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9條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飾部分,一般視為贈與,判決不予返還。彩禮中數額較大的現金和財物,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原則上不予返還。但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雙方共同生活不滿六個月的,按給付數額的80%返還;雙方共同生活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給付數額的60%返還;雙方共同生活已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給付數額的40%返還;雙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還。

3、最高人民法院劉銀春法官撰寫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文章中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准,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為標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後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10、退彩禮法律有沒有規定

對離婚時彩禮的退還規定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是可以請求退還的,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減少數額返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並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地方關於結婚的習俗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目前來看的話很多農村的地區都是會要求支付彩禮的,彩禮支付完畢之後是屬於贈予給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通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要求退還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比如說雙方沒有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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