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後給女方彩禮
1、結婚後男方給女方家送錢要返還嗎?
婚姻法中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最後就是在戀愛中,以禮物的方式贈與對方的物品和財產是不予返還的。
2、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用來干什麼的?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彩禮錢多用於買傢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例如在彩禮網上用戶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機號或郵箱,就可以很簡單為朋友送上幾注彩票和一段圖文並茂的祝福,不僅關心、維系了朋友,同時也傳遞著希望朋友發財等美好寓意。
3、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屬於誰的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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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婚男方給女方多少彩禮錢?
彩禮,是雙方結婚時男方向女方求婚時給予的費用,彩禮往往會體現男方對女方的重視程度。各地或多或少地都有給彩禮的習俗。那麼,彩禮一般給多少呢?今天,律圖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閱讀。
彩禮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在我們國家,由於區域的不同,所以在給彩禮時,多少也會存在差異。一般的地區會以一萬零一為基數,上不封頂。因為一萬零一,寓意著萬里挑一。所以,我們在給彩禮的時候,也應該視情況而定。因為沒有固定的錢數限制,所以我們也可以自行決定。
據網路調查統計,根據彩禮給予情況,全國被劃分為5個區域,分別為百萬元區、50萬元區、10萬元區、萬元區和零元區。
傲居「聘禮百萬元區」榜首的是上海和天津,底價分別是「10萬起+1套房」和「6萬起+1套房」;緊跟其後的「聘禮50萬元區」則被東北三省、江西和青海占據,其中東三省的聘禮十分講究,是6.8萬現金+三金+9999改口費+1套房;而山東、湖南和浙江則被分為「聘禮十萬元區」,山東的聘禮形式更是豪爽——「三斤」百元人民幣。
其實,彩禮錢只是一種形式,我們不能因為它的多少來衡量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們可以在乎彩禮一般給多少錢合適,但是不要在乎彩禮收多少錢合適。其實,彩禮的多少和女兒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關系。所以,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家長,因為漫天要價而導致原本恩愛的小情侶不歡而散。其實,彩禮只是一種習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賺錢的工具。
5、結婚後給女方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婚後給的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彩禮錢婚前給還是婚後給
法律分析:彩禮一般是婚前財產。因為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則應當成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接受彩禮的一方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部分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結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怎麼用呢?
結婚的時候,其實這種彩禮就是雙方商定的時候要怎麼樣去給,兩家人在商量的時候,如果這個時候男方拿不出那麼多的彩禮,其實女方在這方面可以稍微的讓步一下,或者說男方可以給女方寫一下這種證明或者說保證書,等到以後有錢了再給也可以。
還有的話就是拿不出的彩禮可以先記在別的物品上面,比如說女方嫁過去的時候就可以先不回那麼多嫁妝想,或者說男方的人品來保證他以後會對女方好,換算成其他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