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置辦
1、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錢應該怎麼處理
彩禮錢是否不一定需要返還給男方,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那麼就需要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婚姻法關於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彩禮返還新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返還的標准和原則是什麼
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准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滿足返還條件,並不代表一定要100%返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贈與的金額、哪一方提議解除,確定返還金額婚約等,酌情決定返還比例,一般在60%~90%之間,接受禮物解除婚約的一方返還率會高於支付一方的返還率禮物比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3、定親彩禮如何返還?
定親彩禮錢需要全額歸還,或者也可以兩個人協商。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未作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資料擴展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4、2021新婚姻法彩禮退還問題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彩禮的意思
這里所說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嚴格有針對性的。它只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現金或財產,表示他有誠意與對方結婚。中國的古代法律稱由此產生的婚姻為「訂婚和結婚」。因此,如果一個男人向另一方支付財產,那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與另一方締結婚姻關系,他必須支付財產。如果有明顯的地方習俗,就是彩禮。如果支付的財產沒有按照當地習俗作為最後手段支付,或者沒有當地習俗規定只有支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關系,但男方自願支付,不附加任何條件,則屬於一般贈與,不是彩禮。應當作為一般贈與處理,離婚時女方非自願返還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返還。
二、這種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願返還,則不受此限。
總而言之,為婚禮准備錢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會准備各種各樣的結婚禮物。還有,在准備婚禮儀式的時候,要提前了解清楚相關內容。讓自己在這整個過程中有一個非常好的體驗,同時婚禮彩禮的准備也需要大家在雙方協商後在相關方面做好周密的准備。
5、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返還彩禮請求,人民法院查證後,認定且確實存在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等情形,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民法典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中有關於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彩禮返還,如果出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在查明後,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兩種情形的彩禮返還,必須要以雙方離婚為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7、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1.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司法解釋,支付彩禮的一方按照當地的風俗給付彩禮,但是後續又要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在核實之後,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之間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只是就結婚達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禮的。
2.雙方之間已經辦理結婚手續,或者是已經擺了酒席的,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3.男方家庭為了像女方支付彩禮,而像親戚朋友借債,而後期無力償還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禮而導致家庭生活苦難的。
拓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說明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3項的規定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雖然這是一個返還彩禮的條件,但是由於這個生活困難而導致返還彩禮的包含面過於寬廣,所以,我們在這里還需要詳細的解釋,
敦煌市男子羅某與女青年王某經人介紹認識後,於2013年1月29日舉行訂婚儀式,當天羅某給王某金項鏈一條、金耳環一對、金戒指兩枚、金手鏈一條。訂婚前,羅某還向王某的父親付了彩禮4.2萬元。2013年2月6日,羅某與王某舉行了結婚儀式,但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
在隨後的共同生活中,雙方漸漸無法溝通。2013年4月26日,羅某和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王某的父親將其接回家居住。羅某和家人多次叫王某回家,但其不回。
隨後,羅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彩禮4.2萬元,以及首飾和6000元的煙酒錢。
2014年3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羅某與被告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
被告王某辯稱,沒有領取結婚證,是因為羅某的身份證丟失無法領取結婚證。2013年3月9日,羅某的身份證補辦下來,她催其去辦理結婚證,但羅某對她的提醒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裡,她經常遭受羅某的家庭暴力,羅某的行為給她的心靈和身體造成了創傷。故此要求羅某賠償她青春和精神損失費8萬元,加上醫療費400元、陪嫁物電視機、電腦、電動車、回門禮等物,共計11.83萬元。
被告王某的父親辯稱,女兒與羅某雖未辦理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以真正結婚為目的在一起生活的,並舉行了結婚儀式。羅某按本地習俗給王某佩戴了首飾,是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羅某無償贈予王某,並沒有附帶任何條件和目的,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根據解釋二中第27條對生活困難做出的含義為:「我國婚姻法中第42條所指的生活困難為,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個人所得到的財產或者離婚時所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的生活水平。」根據這條法律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生活困難」是指生活比較的苦難,而不是相對的困難。
8、民法典彩禮返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彩禮返還新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