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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定親彩禮怎麼退

發布時間: 2022-09-02 14:09:04

1、訂婚彩禮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退。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定親彩禮如何返還?

定親彩禮錢需要全額歸還,或者也可以兩個人協商。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未作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資料擴展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3、彩禮退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彩禮退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彩禮退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後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4、結婚後彩禮怎麼退

結婚後退婚,彩禮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退還:首先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退還,雙方結婚登記手續沒有依法順利完成的、雖已經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後夫妻沒有實際上一起生活的以及給付人生活困難是因為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的,這三種類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退還彩禮。其次雙方可以就彩禮退還問題進行協商來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訂婚男方反悔彩禮全部退嗎

【法律分析】:訂婚後男方提出分手彩禮一般是要退還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
1、 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 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時彩禮怎麼返還有著普遍的現實意義,由於結婚彩禮錢屬於我國的傳統習俗,大部分地區仍保留結婚送彩禮的風俗,確定離婚彩禮返還怎麼處理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最主要的是由於農村收人不高,大部分人在結婚時,送給女方的彩禮錢高達數萬元,甚至是借錢給女方彩禮錢。因此,法律根據彩禮對結婚的影響確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訂婚彩禮錢法律上能要回來嗎?

通常訂婚彩禮錢是不能要求退回來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要求退回彩禮。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但最後如果婚沒結成,就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出現法律風險。

一、訂婚彩禮錢法律上能要回來不
1、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的;
3、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二、訂婚彩禮錢怎麼退
 1、直接退還
在男女雙方分手之後,男方是有權利要回彩禮錢的,這個時候如果女方同意的話那麼直接退還男方彩禮錢的數目即可。
2、協商退回
一般在分手之後,男方可以直接要求女方返回彩禮錢的,如果女方一時之間無法退還或者不想退還的話,可以要求找中間人協調。男女雙方直接也可以直接協議在某個日期之間女方返還彩禮錢。
3、走法律程序
如果上述兩個方法都無效的話,那麼男方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在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是已經同居了,女方依舊需要退還男方彩禮錢。
男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物的幾種情況: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即男女雙方約定訂婚時給付一部分彩禮,等到結婚再付剩下的情形,雙方感情一旦破裂,女方就應當把彩禮返還給男方。
2、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但是因為一方或者雙方工作的原因,無法在一起生活。在這期間,他們因為種種原因,又覺得不合適,提出離婚,這種情形,一方提出讓另一方返還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一方在結婚時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大筆彩禮金,另一方是迫於無奈四處借債給的,給付彩禮已導致其出現生活上的困境,現因雙方感情不和,接收方提出結束戀愛關系,這樣的情形下,給付彩禮方可以要求接受方返還彩禮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農村彩禮退還新規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農村彩禮退還起訴流程

農村彩禮退還起訴流程為:
1、遞交起訴狀,當事人應當去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以及提供相應的證據;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立案,並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9、定親彩禮如何返還,法律這樣規定

法律分析:訂婚後一方反悔,男方若是給付了彩禮,可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女方協商,讓其返還彩禮。若協商無果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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