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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彩禮錢是要起訴離婚嗎

發布時間: 2022-09-01 20:35:33

1、男方起訴離婚要退還彩禮錢嗎

男方起訴離婚能否要會彩禮錢需根據據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但是,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離婚並且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離婚後生活困難,法院會判決退還彩禮。其餘情況下,一般不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起訴離婚退彩禮嗎

起訴離婚是否退彩禮,要按照具體情況來決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符合以下條件,人民法院會支持該退還彩禮的請求:1、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實沒有一起生活的;3、因為婚前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女方起訴離婚退彩禮嗎

法律分析:女方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退還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禮的。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結婚兩年離婚女方要退彩禮錢嗎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女方原則上不承擔法律後果,但如果有如下情況,須承擔一定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有彩禮的,需退還彩禮。女方要求離婚的,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女方起訴離婚的需要提交起訴狀、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和離婚協議書、財產清單等證據材料。
法律分析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退還彩禮的情況是未辦理登記手續,前給付婚後確實導致困難的。如果是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有相關證據來證明。 嫁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需要看雙方對其是否有約定)。如果是領證前購置並且雙方對其歸屬無約定,則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在我國並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起訴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起訴離婚原則上不需要退彩禮,但存在下列情況除外:
1、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的(提出離婚為前提);
3、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提出離婚為前提)。
一、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協議離婚需要以下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沒有結婚證離婚彩禮錢要退對方嗎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是不需要離婚的,彩禮需要退還。彩禮的退還,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支付彩禮的,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通過訴訟途徑起訴離婚。兩種方式。首選,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進行離婚。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達成一意見。否則就無法協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訴訟離婚去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衍生問題:
起訴離婚的流程怎麼走?
1、提起訴訟申請。2、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4、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5、由法院進行調解。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7、起訴離婚能退彩禮嗎

首先需要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屬於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於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的條件有: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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