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訂婚了彩禮怎麼辦
1、解除婚約怎麼處理彩禮才合理,需全額退還嗎?
自古以來,締結婚約都需要一個形式,要麼是寫下婚書,要麼是像現代一樣舉行一個簡單的儀式。而無論是訂婚還是結婚,中間都要牽涉到一個金錢方面的利益。那麼如果兩個人在發現有問題想要解除婚約的時候,這個彩禮該怎麼處理才是合適的呢?我覺得這還是需要看情況的。
第一種,錯在其中一方的時候。比如說,兩個人中,有其中一方喜歡上了別的人,這應該算是劈腿吧。按理來說,一旦締結了婚約,兩個人就算是成為了男女朋友,而其中一個人喜歡了別的人,要求解除婚約,這算是劈腿,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這個彩禮,受傷害的一方是可以選擇不退還的。
第二種,兩個人都感覺對方不是自己想要的人,那麼就可以在商量溝通過的前提下,把彩禮全額退回。那些之前的約會基金啊,送過的禮物就算了,畢竟那也是兩個人相處了解的一個重要步驟,算成錢就沒什麼意思了,應該也不是什麼大錢,如果真的是高額的禮物,可以商量一下折舊歸還。
其實,最近這些年,彩禮的價格已經高到了天際,結一次婚能讓一個家庭傾家盪產。如果女方真的不喜歡男方的話,就不要做出那些逼男方主動退婚,以此為理由拒絕退還彩禮的行為了,這樣真的挺Low的,誰家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為了錢嫁給自己不喜歡的人也是不值得的。
2、訂婚後分手,之前的彩禮該怎麼辦?
序言:很多地區都有彩禮的習俗,兩個人在訂完婚之後男方會贈予彩禮給女方,這樣也是為了取悅女方的親屬,這筆彩禮錢也是屬於女方私人財產的,在訂完婚之後分手,雖然可以選擇不還彩禮,但是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不允許的,最好還是選擇退還彩禮,這樣也能夠體現出公平的一面。如果兩個人因為一些原因沒有辦法結婚的話,而對方已經支付了彩禮,這個時候無論是出於原則還是出於道德,都應該把彩禮退還回去,這樣也能夠證明自己的為人。
一、退還彩禮雖然這筆彩禮是男方贈予女方的,但是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是可以不用退還的,但是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也是可以選擇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二、彩禮的寓意因為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情,兩個家庭對於一個新組建的家庭會給予支持,自己會選擇給彩禮和嫁妝,這樣也是為了能夠讓新組建的家庭在以後的生活上更加富裕一些。在訂完婚之後,如果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兩個人分手的話,最好是選擇把彩禮返還給對方,這樣也能夠避免過多的矛盾,能夠讓對方看清楚自己的人品。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既然兩個人不能夠走到一起的話,那麼也是沒有必要拿著彩禮的。
三、尊重的表現如果不能夠跟對方在一起,彩禮最好是返還給對方,這樣也能夠避免兩個人出現更多的矛盾。因為在訂婚的時候男方為了取悅女方,所以才會選擇給予彩禮。但是如果兩個人已經沒有關系了的話,那麼這個彩禮也是有必要退回的。
3、訂婚後女方不願意了彩禮錢怎麼辦
法律分析: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解除婚約後彩禮如何處理
按照傳統的風俗習慣,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給付的多少,依據當地的習慣和當事人自己的經濟情況而定,但是一般說來數額不在少數。對於彩禮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屬於贈與,有的學者認為屬於不當得利,還有的學者認為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筆者認為,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 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絡感情,互相關心,數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說,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里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於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對贈與合同的生效並無影響。附條件贈與中所附的條件並不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其性質是一種事實,務沒有必然的聯系。然而當事人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否則便構成違約。在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如果把結婚看作是一種義務,接受彩禮的一方若不結婚便構成違約。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以,在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接受彩禮並不意味著將來必須與贈與方結婚,這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給付了彩禮為由強迫對方與之結婚,雙方的婚姻不受彩禮和婚約的影響。所以贈與彩禮的行為所附的締結婚姻的要求是一種條件而非義務。 2.婚約解除後,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如前所述,由於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於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勸仍屬於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佔有贈與的彩禮,則屬於無合法原因的佔有,即屬於不當得利。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得利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給與之物。」所以,筆者認為,對於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於在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婚姻法相關知識,歡迎您訪問找法網法律咨詢頻道。 彩禮返還有沒有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閃婚閃離後如何退回彩禮?
5、解除婚約之後,訂婚彩禮應該怎麼處理
解除婚約之後,訂婚彩禮應當返還給男方,如果雙方已經同居生活的,則用於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還,但需要返還剩餘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應當返還。
彩禮其實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就是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解除了婚約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則所附條件沒有成立,贈與自然就可以撤銷,所以彩禮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6、訂婚後悔婚彩禮該怎麼辦
訂婚後悔婚彩禮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解決。我國法律規定,彩禮能退的的情況如下:
1、男女雙方雖已經結婚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