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不退法院會怎麼判
1、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您好,不犯法。男方請求女方退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男方是根據上述第二種、第三種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然,既然是彩禮而不是一般的贈與,那男方就要舉證證明其所支付的錢款、物資是按照習俗給付的,這相對來說對男方舉證責任的加重。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為結婚花費了一些錢財,或者舉辦婚禮花費的費用,可以在彩禮中予以扣除。
如果男女雙方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那女方是需要退還相應的彩禮。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訴女方要求女方返還。但這也是一種民事責任,而不會是刑事責任,因此,不會涉及到狹義上觸犯刑法的問題。
二、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事主是否締匹配姻關系為主要一定仰仗。給付彩禮後未締匹配姻關系的,准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匹配的,准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地步之外);按照習尚舉行了匹配典禮但沒有領取匹配文憑的,作廢同居時彩禮准則上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 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2、不退彩禮判刑嗎
法律分析:不退彩禮不會判刑,這屬於民事糾紛。但如果屬於下列情形的應當退還彩禮,不退還對方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3、不退彩禮法院該怎樣處理
一、不退彩禮法院該怎樣處理
1、不退彩禮要分情況處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了較長時間的,具有夫妻事實,全額將彩禮返還,有失公平,可酌情返還。已經辦理好結婚登記,沒有共同生活,應當返還。是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且共同生活,彩禮不予返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不退彩禮法院會判刑嗎
不退彩禮法院不會判刑,會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用國家強制力量,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4、彩禮不退法院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如果滿足彩禮退還的條件,法院都會判決女方將彩禮退還給男內方。法院判容決書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如若判決下達之後15日女方還是不願退還,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女方財產。法院可以通過凍結、劃撥女方的工資以及銀行卡存款等來達到彩禮退還的目的。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5、不退彩禮法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返還彩禮的條件有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彩禮不退法院會怎麼判
一、不退彩禮會被判刑嗎
在實踐中不退彩禮一般是不會判刑的,但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訴後,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的,有可能被判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退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三、什麼情況下是不用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7、彩禮錢不退怎麼處理
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對方不退的,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退回。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屬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情形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