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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彩禮錢法律

發布時間: 2022-08-26 05:33:15

1、2021年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什麼情況需要退回彩禮?

1、2021年新的民典法要開始執行了,在新的民典法里明確規定了,如果夫妻兩人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離婚時候彩禮是不要退還的。

2、不過也有情況特殊的時候,如果兩人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那男方給了彩禮,現在兩人分手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3、如果兩人領取結婚證,男方家也已經給了彩禮,但兩人並沒有共同生活過這種情況,離婚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4、如果在結婚之前男方家給了彩禮,並且因為給了彩禮之後家庭生活很困難,結婚之後女方要求離婚,那這種情況要求對方給彩禮,如果不退還彩禮可以通過法院訴訟。

2021年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其實這個法條不是新的,是每一部婚姻法里都有的政策,因此關於彩禮問題一直都是延續舊制度,與之前無異。

3、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4、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2、關於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五、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彩禮錢法律規定如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一般情況下彩禮是由男方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需要退還,但是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需要將彩禮退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誰出錢辦酒席、誰後面去還禮,彩禮錢就給誰。這個是人情錢,別人家做事你也要去的。

5、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2022

彩禮是男方、男方家庭對女方、女方家庭的贈予,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屬於附條件的贈予。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離婚時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具體返還的比例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規定的彩禮可以退還的情形分別為:
1、未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去返還彩禮;
2、未共同生活: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給付人生活困難: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對於生活困難是指的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適用第2種及第3種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2021

2021年彩禮錢法律的規定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彩禮錢是結婚登記之前一方取得的,則離婚時歸個人所有;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雙方沒有約定的,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會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7、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法律分析:結婚後彩禮錢屬於女方。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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