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彩禮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結婚前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不少地方有這種觀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要退還男方的訂婚彩禮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還。事實上,這種觀念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退婚彩禮怎麼處理呢
法律分析:原則上,退婚的彩禮應當返還的哦,例外情況可以不予退還。
有下列情形的彩禮應當退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有下列情形的彩禮不退還: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訂婚女方退婚彩禮法律
法律分析:彩禮應當退還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是沒領證,且沒有構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雙方,於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不存在婚姻關系,更談不上離婚。只是構成同居關系。
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於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僅形成了同居關系,但是在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基於感情狀況可能願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必要時可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約定男方退婚不得索要彩禮是否有效
無效。因為婚姻關系屬身份關系,彩禮返還屬財產關系,二者不能互為條件,且此協議亦有悖於公序良俗原則,故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訂婚同居了,女方提出退婚,彩禮要不要退!受法律保護嗎?同居兩年可以要求賠償身體上的損失嗎?
訂婚在我國只是男女雙方及家庭締結婚約的一種習俗,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訂婚彩禮則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如果訂婚後,女方提出退婚,意味著結婚的目的條件未達成,這時的贈與從法律上說也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是應該退還彩禮的。當然,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可能還要考慮到當地習俗的問題。此外,男女雙方在婚前的同居行為是相互自願的表達情意的方式,只是一個道德問題,不能因為同居後分手而索取身體損失、青春損失之類的賠償,這些在我國法律中都是沒有的。
6、退婚女方不退彩禮錢,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退婚女方不退彩禮錢,法律規定的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退婚的話可以退彩禮嗎
法律分析:男女一方退婚的,應當退還彩禮。男女雙方在訂婚之後,因各種原因而退婚的,屬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收取彩禮的一方應當退還彩禮,不按照規定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雙方確實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判決對方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私下簽訂的退彩禮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簽訂彩禮退還協議的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台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退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退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結婚登記這一法定程序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沒有法律上夫妻婚姻關系,不適用有關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退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