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配送金錢屬於贈予關系
1、陪嫁的錢是給誰的
陪嫁的錢也就是嫁妝,嫁妝是給女方本人,或者是男女雙方共同所有的。嫁妝是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如果是在結婚前給的嫁妝,就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在辦理結婚證以後給的嫁妝,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領證後,父母給予嫁妝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人,那麼就屬於女方財產,並不是共同財產。
2、女方的陪嫁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陪嫁的錢不一定是會算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明確約定陪嫁的財物是屬於對夫妻一方贈與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女方陪嫁物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認定為是贈與行為。陪嫁的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看該贈與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由女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均分。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夫妻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那麼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分兩種情況而定。
第一種,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
第二種,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於風俗,先辦理酒席後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娘家陪送嫁妝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婚後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
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准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後准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
5、陪嫁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陪嫁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嫁妝和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小夫妻,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准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來講,結婚登記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嫁妝的資金大多來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或女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
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贈與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我國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8、陪嫁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
老婆的陪嫁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是否在婚後取得的,是否明確夫妻贈與一方或者雙方是否有約定等情況而定。女兒出嫁父母給嫁妝的行為在法律意義上屬於贈與性質。如今,很多男女往往是先領證後辦婚禮,且嫁妝是在接親時交付的,因此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以及有無特別約定加以區分。具體分以下三種情形來確定:
第一,嫁妝如果是在登記結婚前交付的,則無疑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第二,如果是在登記結婚後交付的,則屬於婚內贈與,應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外,其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受贈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據此,父母明確表示嫁妝贈與女兒的,則嫁妝為女方的個人財產。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的,則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嫁妝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無論是婚前交付還是婚後交付,如果夫妻雙方對該嫁妝的所有權問題有書面約定,那麼在離婚時就應當依書面協議來確定嫁妝的歸屬。根據實踐的總結來看,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是結婚登記前,彩禮贈予一方,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是結婚登記後,除非明確贈與只屬於一方情況外都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9、陪嫁的東西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陪嫁的物品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依法確立。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女方的嫁妝錢歸誰
法律分析:女方的嫁妝錢原則上歸女方所有。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女方親屬給予女方的嫁妝,則是對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指明僅贈與女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