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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都彩禮糾紛案件

發布時間: 2022-08-20 18:39:56

1、彩禮糾紛案二審會開庭嗎

法律分析:會開庭,如果上訴人沒有新證據,改判的幾率不是很大,如果二審法院認為確實審判不當,很有可能發回重審,因為一旦改判就意味著一審法院錯判了,錯判了對一審法院影響不好!

二審改判的情形:

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3、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或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卻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同居1年分手男子欲要回88.8萬彩禮,共花130多萬!法院是咋判決的?

有對情侶同居一年分手後,男子想把88.8萬彩禮給要回來,而且這其中一共花了130多萬。最後法院那邊判返回80萬給男子。

一、同居1年分手男子欲要回88.8萬彩禮,共花130多萬!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這個案件大概就是一對情侶林某某和陳某某經媒人介紹以後認識兩人在協商以後,確定彩禮數額為88.8萬元,並於幾天後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在這次訂婚宴當中,林某某置辦的酒席,加上各種費用以及彩禮,一共花費133.1萬元。本來兩人訂婚以後就開始同居了,在同居的一年時間裡面,因為性格不合,所以兩人就分開了,分手以後男子還想把那些彩禮錢給要回來,一般來說兩個人分手了,男子要回彩禮錢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男子就把這個事情起訴至福清法院。

二、法院判決:案件中的陳某某 、陳某興、嚴某某共同返還林某某彩禮80萬

 對於這個案件,這位男子也就是林某某想把自己當初給的彩禮錢要回來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兩個人都不在一起了,彩禮錢肯定要回來,不然就虧了。而且根據法院那邊的判決,大概就是法院那邊說林某某和陳某某雙方訂婚一事的各種流程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也有轉賬記錄,並且在此案件當中,陳某某收的彩禮行為是一種家事行為,陳某某、陳某興、嚴某某共同收了這份彩禮,三人應該共同返還林某某彩禮80萬。

林某某和陳某某兩個人訂婚以後同居近一年,因為性格不合,所以就分開了,其實他們這么做也是對的,兩個人不合適當然就要分開,不然勉強在一起是不會幸福的。

3、民事訴訟彩禮糾紛案上庭會當場審判結果嗎?

男女見面按照風俗給彩禮
感覺不行要退還。沒有證據起糾紛
換位思考看問題,誰都不容易回,主動去清理答
一般給了1000元的彩禮,退700到800就可以了
憑心而論去證明,該認的就認,盡快處理完,靠這個富不了,窮不了,造成的影響可不小
一般開庭爭議不大,可以調解處理,不接受調解,法院就要判決處理,當庭不一定有結果

4、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因此,可以列直接給付人、收受人為案件當事人,彩禮返還義務人為實際收受人版,不僅限於男權女當事人。這樣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利於真正解決糾紛。如果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後,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應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收受人為當事人。因彩禮的給付實際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故應以婚姻當事人為彩禮的返還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不是彩禮的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不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5、江西少女想退婚被殺害肢解,男方曾表示還了彩禮也要殺了她,結果怎樣?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婚戀惡俗引發的兇殺案。媒婆胡亂吹噓、男方貸款充門面、未婚同居、處理矛盾不當等等各種因素釀成了這一起悲劇。

2019年4月13日,貴溪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鴻塘鎮界牌村葉家組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許某因糾紛將葉某殺害,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一、花季少女慘死下「未婚夫」刀下

2019年4月12日,貴溪市25歲男子許俊投案自首,說殺害了自己的訂婚女友葉葉。此時,女方家還不知情,得到通知後跑到葉葉居住二樓查看,發現了地上的大量血跡。葉葉的手機還播放著音樂,聲音很大。葉母掀開被子,女兒躺在血泊中,白色的上衣和牛仔褲都被染紅,頭部留著幾十處刀痕,頭皮脫落,脖子、手臂上同樣有多處刀傷。房間里有打鬥的痕跡,凶器是葉家廚房裡的一把菜刀。

二、什麼原因釀成了這起血案:

訂婚沒有幾天的男友,為何如此殘忍殺害了葉葉?仔細剖析這想案件的成因來看,原因是多方面的。

1、五個媒婆:

定親前,媒婆告訴葉葉說,許家開有大超市,擁有多套房產。定婚後,葉葉發現許家只有一個兩層半的樓房,超市開在農村,貨架上滿是灰塵。訂婚前,許俊還曾對葉葉說,自己有20多萬存款。葉葉在許家住了幾天後發現,媒婆和許俊所言並不屬實,許俊買電腦的錢也需要向別人借。「不騙你怎麼能把你娶到呢?」許俊曾親口對她說。

許家找了葉家村的葉婆說親,葉婆找了鄰居王英,而王英找了葉葉的大伯母和姑婆,葉許兩家定親,就是這5個媒婆促成的。「男方的條件,都是別的媒婆告訴我的,我只管轉達。」其中一個媒婆王英說。在信息不實的情況下,媒婆們信口開河,亂吹一氣,幫助男方隱瞞家庭狀況。在利益的驅使下,街坊鄰居,三姑六婆,配合男方合力營造一個圈套,用各種方法騙婚騙嫁。不管認識不認識,不管靠不靠譜,媒婆們都能心安理得將女方「出賣」。

2、男方貸款充門面:

高額的彩禮讓許多人「因婚致貧」。普通家庭拿不出那麼多錢,為結婚去貸款很常見。彩禮每年都在上漲,媒婆抬價,當地人愛面子,會抱著「我家女兒不能比你家差」的想法要求高彩禮。談起葉葉的彩禮,媒婆王英說:「22.8萬算中等水平。彩禮要19.8萬的有,要29.8萬的有,要58.8萬的也有。」

訂婚時,許家拿了22.8萬彩禮給女方,之後有見面禮、上門、打首飾的錢,女方一共收到30多萬。男方又要擺酒席、買衣服、給媒婆每人2000元的媒禮錢,也花了不少錢。定親後,女方在男方住了幾天,感覺不滿意回了娘家。為了接女方回家,媒婆又出主意,讓男方花了13萬買了一輛車。就這樣,男方在前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花費近60萬元,其中大部分錢是許家從親戚朋友那裡錯的,還有銀行貸款。

3、未婚同居

葉葉是許俊的未婚妻,正月初五,兩個人通過相親認識,正月二十六日正式定親。訂婚當晚,葉葉住在許家。在江西當地,只要男女一訂婚,就形同夫妻了。女方可以在男方家住下,男方也可以去女方家過夜。許俊與葉葉認識前後也就認識二十多天,本就缺少彼此的了解,更談不上什麼感情,卻要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在一起,這不是難為兩位年輕人嗎!雖說葉葉與許俊曾同床共眠,並未有夫妻之實。女方家長並不一定知情,她們會認為自己的女兒在男方住了多日,再將彩禮如數退還,豈不讓自己的女兒吃虧,所以女方家長說出了「你抓我女兒回去,錢就給我們用掉了」。

4、處理矛盾不當

當葉葉不滿意提出退婚後,雙方家長沒有過多的干涉,採取拖延戰術,想依靠兩個年輕人自行化解,要麼和好,要麼解除婚約。許俊對葉葉說: 「你有那麼多錢還我嗎?」葉葉回答:「你放心,我會還給你的,我出去打工還你。」兩個年輕人哪此處理這方面的經驗!葉葉想退婚,女方家長又不想法湊齊彩禮,小女孩哪裡有錢呀!葉葉提出不足部分自己打工償還,男方肯定不幹呀,他們的花費不說,每天還要償還銀行貸款的利息以及轎車的分期款。即便女方全額退還彩禮,男方也要「損失」十多萬無法找回。兩個年輕人感覺無法解決糾紛,也就在情急之下做出了極端行為。

寫在最後:

在這起血案中,萬惡的高價彩禮看似是罪惡之源。作者認為,男女雙方父母及兩個年輕人都被當地的婚姻惡俗所「綁架」,沒有太多的發言權,都是被害者

6、如何處理彩禮糾紛,贈送彩禮怎麼收集證據

一、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明確彩禮范圍。把彩禮限定於基於婚約和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並明確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可考慮按照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彩禮的用途等因素確定訴訟主體;多方查明事實。針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的特點,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在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官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注重將婚約習俗與法律相結合進行認定;堅持調解優先。
返還彩禮案件絕大多數發生於農村,審理時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吸納當事人親屬、婚姻介紹人、訴訟代理人、基層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軟化雙方矛盾,力促達成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加強法制宣傳。採取巡迴審判、就地開庭等方式,在審理案件的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中的陳規陋習,摒棄影響和睦的不健康因素,轉變婚俗價值觀念,大力倡導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價值觀。
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准,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7、彩禮案件如何收集證據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採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麼對於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後來制訂的《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

8、怎麼處理彩禮返還糾紛,彩禮返還糾紛的訴訟時

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這些都不算彩禮,是不退的。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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