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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彩禮糾紛

發布時間: 2022-08-20 18:39:34

1、婚沒結成 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

結婚不退彩禮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要求歸還彩禮。退不退還彩禮要看雙方是否有進行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再婚婚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夫妻雙方如果有進行制定財產分割的約定,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優先根據該約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相關約定的話,則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財產分割。

2、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彩禮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所支付的彩禮,應協商退還部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為沒領結婚證,所以雙方的婚姻並不合法,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也不需要辦理離婚。如果打算分開就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是最好的辦法,協議中要把財產如何分割、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怎麼計算、如何支付等問題都約定明確。至此,雙方的同居關系也就解除了。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協商,因為雙方的婚姻本來就不合法,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那就直接分開也行,就財產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撫養起訴到法院也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為沒領結婚證,所以雙方的婚姻並不合法,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也不需要辦理離婚。如果打算分開就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是最好的辦法,協議中要把財產如何分割、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怎麼計算、如何支付等問題都約定明確。至此,雙方的同居關系也就解除了。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協商,因為雙方的婚姻本來就不合法,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那就直接分開也行,就財產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撫養起訴到法院也行。

3、未婚同居彩禮怎麼分

同居彩禮糾紛,未婚同居離婚彩禮應當返還給男方,因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沒領證的婚姻彩禮糾紛怎麼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怎麼退彩禮作出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完畢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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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婚同居彩禮應該怎麼退

法律分析: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應當全部返還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未婚同居離婚彩禮怎麼分

法律分析:未婚同居離婚彩禮不需要分割,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雙方屬於未婚同居情形,也就是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種情況下無需離婚,直接解除同居關系即可,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同居彩禮糾紛,未婚同居離婚彩禮怎麼分

法律分析:同居彩禮糾紛,未婚同居離婚彩禮應當返還給男方,因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沒領證的婚姻彩禮糾紛怎麼解決?

男女雙方沒有領證一般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確有彩禮習俗地區,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規定了三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准備離婚的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再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是會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不能簡單的和沒有給付彩禮時對比,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溫馨提示: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都可以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並且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並無不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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