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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風俗法律

發布時間: 2022-08-20 08:24:40

1、風俗與習俗有什麼區別?

區別:

1、風俗是指特定區域、特定人群沿革下來的風氣、禮節、習慣等的總和。相沿積久而成的風氣、習俗。

2、習俗:舊社會,城鄉居民禁忌較多,表現在人們行為的各個方面,相沿成習。其中有合理的禁忌,但多帶封建迷信色彩。

3、風俗是由歷史形成的,它對社會成員有著很強的行為能力。習俗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基礎和補充部分。

舉例:

1、四川人在端午節劃龍舟。這里是風俗。

2、四川人把"我先走了"說成"我走嘍先"。這是習俗不是風俗。

(1)民俗風俗法律擴展資料:

村寨習俗:有些村寨必須遵守坐的規矩。如侗家坐的習俗。如果你坐在寄宿家庭的門檻上,面對著教堂房子的牆壁,你就被認為對寄宿家庭的祖先沒有任何尊重。主人的新紅漆四腳凳不能隨便坐。有這樣一張長椅的人表明他的家庭已經娶了一個新媳婦。凳子是新媳婦的專用凳子。新媳婦生下孩子後,便可自由坐下。易家的消防店是一個家庭烹飪、烘烤和接待客人的地方。店主恭敬地邀請客人們坐在消防店裡。這是一個很好的座位。客人必須坐直,不要張開雙腿。此外,她們被認為不尊重婦女。你不能用兩條腿站著。這將被認為是擺架子和蔑視家庭。

2、如何看待法律和風俗習慣的關系?需要詳細一點兒

我覺得法律源於習慣,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義,而習慣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規律,一個是價值准則,一個是行為規律,只能說不能相互排斥,而是共生促進的關系。既然是關系,我就先說一個方面吧,那就是法律不能改變習慣。
何為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何為習慣?習慣,是積久養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風俗、社會習俗、道德傳統等。
古羅馬法中,狄奧多西二世時代,不成文法是習慣確立的法律,因為古老的習慣經人們沿用而具有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律。奧古斯丁也曾說過:「上帝的法律一成不變,不隨時間而更改。但是隨著時代地區的不同而形成各時代各地區的風俗習慣。不變的是神法的正義,可變的是法律和社會」。另也有觀念認為:「法律久了就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所以法律和習慣不是片面的一方是否能夠改變另一方的關系,而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關系,離開法律談習慣,或離開習慣談法律都是孤立而片面的。
就法律可以改變習慣來看,很鮮明和典型的一個例子是: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大環境下,不敬、僭越等常常成為致命甚至連帶的大罪,而一夫多妻制則作為一種社會習俗予以廣泛認可。普通人家中妻為正房,地位高貴;妾為側房,地位卑下。妻之子稱為嫡子,妾之子稱為庶子。而在王侯之家,普通的藩王即有正妃一名,側妃兩名,侍妾、侍婢更是無數。更不說皇帝的三妃九嬪了。而一夫多妻制所衍生的嫡庶之分和封建時代特有的各種社會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即便是作為古代中國社會最根深蒂固的一種習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隨著人民思想和素質的不斷提高,男女的社會分工不再絕對的明顯化,男女的地位開始逐步走向平等化,而女性的地位也日益得到提高。終於,於是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確立實施一夫一妻制,以保護女性的權利,形成現代的婚姻模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中國作為古老的習慣,延續了幾千年的一夫多妻制度,最終在新中國的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下,也得到了改變。
另一個例子便是關於吸毒的不同規定。吸食鴉片這種行為古已有之。魏晉時代開始,由張仲景發明的用於治療傷寒的「五石散」,因其具有神經和身體上的興奮作用,而被士大夫們廣泛服用,引為所謂的真正的名士風范。自五石散的風氣被何晏倡導並開始流行後,由魏晉至唐,名士們趨之若鶩,歷整整五六百年而未有間斷,且頗有發展,而明清之後鴉片的盛行范圍與五石散相比,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古代法律之中並沒有將製造、傳播、販賣毒品入罪,還將其作為一種附庸風雅的方式。而近現代以來,打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開始提到法律的層面上。在我們刑法中用第三百四十七條到三百五十七條的大面積篇幅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相關細則。而毒品犯罪的懲罰力度也是僅次於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毒等大型犯罪。這一改變,也可以看做是法律對習慣的一種改變吧。
最後就大的方面來說,自古以來,中國封建社會都尊崇男尊女卑的思想,《列子·天瑞》有曰:「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為貴」。儒家的禮教也對女子的行為作了種種的規定,東漢女學者班昭著《女誡》,社會普遍認為女子無才便是德。這樣的思想滲透了中國上下五千年的文化,而女性也作為男性的一種附屬品,在古代中國地位低下,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自西方男女平等的思想提出以來,女性意思開始萌發,女性開始為了謀求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奔走,著名的女權主義者弗吉尼亞·伍爾夫、西蒙波伏娃等陸續出現,她們用筆用演說,用各種方式喚醒廣大女性同胞的女權意識。而現今的中國,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無不昭示著中國女性已經慢慢開始從男尊女卑的社會風俗習慣中擺脫出來。
奧古斯丁說: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平與秩序,國家法律只有作為維護人間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當的」。法律能夠改變習慣,而它改變的這些習慣必然是不適應社會發展,不適應人類進步的習慣。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在千百年的演變過程中,探索和發現人類社會存在的各種陋習和問題。只有不斷適應歷史和社會利益的法律內容才會有助於法律的發展。
就法律不能改變習慣來看,目前最明顯的就是關於少數民族的各種風俗習慣。比如寧蒗古老的名族——摩梭族。摩梭族是母系社會,實行母系家長制,孩子跟從母性。摩梭族沒有丈夫,只有幾個「走婚者」,採取走婚制度。小孩由生母及其兄弟承擔撫養長大,而父親這一身份在摩梭族並不存在。作為五十六個民族之外的少數民族,摩梭族的這一家庭婚姻模式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千百年來延續的社會制度也不允許法律的強制改變,於是走婚制度便作為摩梭族的特殊習慣得以承認和保留下來。
而前段時間網上熱議的雲南雙柏縣鄂家鎮彝族的傳統文化慶典節日「摸奶節」也被炒得沸沸揚揚。每年陰歷的7月14、15、16三天,「摸奶節」期間,男子以摸到女子的乳房為吉祥,女子們以被摸奶為吉祥,此節日源於隋朝年間,一直延續到現在。就如今的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這種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從重處罰。若是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那彝族的傳統節日中的行為不就成為了犯罪行為了嗎?然後作為少數民族特有的風俗習慣,法律之下也有特殊。
所以我們不難看出,法律也不必然就能改變習慣,或者說法律在某些時候不能改變習慣。法律之所以稱之為法律,是因為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規定的是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然而對於那些中華民族千百年來,流傳下來的特有的,並不影響社會道德和社會利益的行為。法律所做的,更多的是合理范圍的約束和調節,而不是所謂的全盤否定和改變。
綜上所述,我並不認為法律不能改變習慣,我也不認為法律能夠改變習慣,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法律久了就成為了人們得一種習慣,而習慣便是人們制定和實施法律的思想和社會基礎。法律既可以改變習慣,又不能改變習慣。具體問題有待具體情況下的具體分析了。

3、哪些民俗被認可為法律

法律分析:婚姻風俗,我國確定合法婚姻關系的唯一途徑就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民族風俗不為 我國法律認可。婚姻自由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都無權干涉,如果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此,作為年輕一代,應當勇敢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4、民間風俗習慣能得到法律保護嗎?

當然可以,如果民俗習慣不能得到法律保護,56個民族如何共存?

5、法律上有尊重民俗的條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民俗與法律的關系

民俗與法律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民俗是法律演進的源泉,同時民俗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豐富和彌補了法律調整機制的不足,風俗的合理利用是國家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統,也是當代法治的不可或缺的本土資源,民俗與法律的姻緣是永恆的,同時也是復雜的.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必然是民俗逐步改造的過程,也是法律生活化的過程。
民俗是人民傳承文化中最貼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種文化——勞動時有生產勞動的民俗,日常生活中有日常生活的民俗,傳統節日中有傳統節日的民俗,社會組織有社會組織民俗,人生成長的各個階段也需要民俗進行規范——結婚人們需要有結婚典禮或儀式來求得社會認同,在人的精神意識領域也有民俗——許多生活中的禁忌就是如此:大年三十至初二,家中不許掃地,如果進行打掃就會破壞來年的財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民間習俗能否當做一種法律約定?

民間風俗習慣具有一定的約束性,法律是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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