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面禮叫彩禮嗎
見面禮是女方第一次去男方家,男方爸媽給的一個紅包。彩禮是兩人定下婚事男方給女方一筆錢,用來置辦嫁妝。
2、女方第一次去男方家 男方父母包紅包算彩禮嗎
第一次到男方家,而男方家長給的錢可以理解為見面禮,對於見面禮百度上是這樣描述的,見面禮指初次見面時饋送的禮品或指見面時的禮節。小輩初見長輩,應向長輩行禮,長輩應給小輩一些禮品或錢幣。還有另一種說法是源自於古代買賣婚姻,在首次見面相互送的見面禮,其性質為定金,如果女方表示願意這樁婚事就收下見面禮,同時表示確認向聯姻關系發展的意思,反之這女方委婉拒絕接受錢財,自然不同意男女雙方繼續戀愛。
在中國是很注重禮節互動的,不同的禮節互動代表著不同的回應內容。女方只有知道了男方家長給錢的目後才能作出判斷並予以回應的。如果是僅僅是禮節性的見面禮,女方收下也無妨,但要把握見面禮的度或是按照習俗男方到女方家時也以見面禮作為回禮應對。但男方家長如果是對女方較為滿意就此認可男女雙方戀愛關系的話,女方就需要用一定的方式讓男方父母知道自己是否願意與男方繼續交往。
另外女方第一次上門是有見面禮的,因為女方肯上門見男方的家長,一般情況下已經是做好了要嫁的打算了,而男方家長給見面禮是正常的。但是如果見面禮過於貴重則代表男方對女方很重視,但女方要結合男方家境考慮度的問題,畢竟見面禮包含著禮節性和試探性的內容,過於貴重則將見面禮的用意變為了,即將見面禮當作彩禮了。此時就需要女方揣著明白了的心裝糊塗,了解男方家長的用意和目的了。
最後,如果女方對見面禮的用意無法明確時,不妨利用男友資源,讓男友輔助了解其父母用意後再作出回應。
3、法律上見面禮算彩禮嗎
法律分析:見面禮不屬於彩禮。彩禮,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一般視為對女方的贈與,至於給女方還是給女方父母法律上並沒有嚴格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見面禮屬於彩禮嗎?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你說的"見面禮"是什麼性質?其實是不是彩禮,彼此應該心知肚明,價值太小根本不值一提的當然不是,否則男方也拿不出手.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訂婚前的見面禮算是彩禮部分嗎?
這樣的情況,
各地的風俗都不一樣,
一般情況不算,
但是,兩個人以後的生活不光是彩禮,
所以說還是以雙方的意願協商為主
6、見面禮和三金屬於彩禮嗎
見面禮不屬於彩禮,三金屬於彩禮。
7、見面禮和彩禮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一碼事。適當的給吧。見面時給的少點點,彩禮就要多點了,重要的是不要讓對方家長覺的呢小氣
8、見面禮算彩禮嗎?
不一樣。見面禮是第一次見面時給對方的禮物,而彩禮是男方娶親時給女方的。一、見面禮的含義1、見面禮指初次見面時饋送的禮品或指見面時的禮節。小輩初見長輩,應向長輩行禮,長輩應給小輩一些禮品或錢幣,謂「見面禮」。2、當男方帶女方第一次進家門的時候,男方父母則需要為新來的(兒媳)准備一份見面禮,可以是一枚戒指、鐲子或者項鏈,就是一些有紀念意義的禮品。但是在當下,一般都是包一個紅包,裡面具體裝多少錢可以根據家庭條件,抑或是您的心情來定,但多半以吉利數字為准,且為雙數,畢竟好事成雙嘛,像666、888、1200、10001等都是不錯的參考。3、當男方第一次親自去女方拜訪時,也的帶上一些見面禮。諸如一些保健品、茶葉、煙酒等,在這送禮期間,你可以根據老丈人、老丈母的喜好來,具體送什麼,可以提前資訊你未來的另一半。4、還有一種就是雙方親家第一次見面,都需要帶上一份見面禮,這樣才顯得隆重、有誠意。二、彩禮的含義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傢具,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