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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結婚風俗

發布時間: 2022-08-18 10:47:36

1、古代婚前婚後的風俗

婚姻六禮
中國的婚禮可分為三個階段:

婚前禮,即「訂婚

正婚禮,即「結婚」或「成婚」的禮儀,就是夫妻結合的意思

婚後禮,是「成妻」、「成婦」或「成婿」之禮,這表示了男女結婚後的扮演的角色

在中國傳統的結婚習俗里,婚前禮和正婚禮是主要程序,這些程序都是源自周公的六禮。

據禮記昏義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筳幾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

而所謂的六禮,據儀禮的記載,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據說六禮是創於周朝的,有學者認為周文王時代已有六禮,不過亦有人不從六禮。

漢平帝元始三年,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傳千朗史家屬可行親迎,次年立皇後亦納采、卜吉。 魏晉南北朝時,皇太子娶太子妃的婚禮都沒有請迎,自東漢到東晉時很多時都不依六禮成婚。

唐代以後,皇太子開始請迎,而親王的婚禮都會依隨六禮。後來暨「問名」於「納采」和「請期」於「納成」;是故雖然概念上還是依六禮而行,實際上只有「納采」、「納吉」、「納征」和「親迎」四禮。而朱子家禮更將「納吉」和「納征」合為一禮,所以只有三禮。

元朝時,婚禮會加多議婚一禮。

明朝洪武元年時,方以朱子家禮為標准制定婚禮。

清朝時,據通禮記載,漢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禮,但都拼入了成婦成婿之禮,而古代的六禮亦只餘下「議婚」、「納采」、「納幣」、「請期」與「請迎」五禮。其他士、庶人結婚都比較簡單,而民間的婚禮一般都會依朱子家法進行。

三書六禮
主條目:三書六禮

三書
三書即聘書、禮書和迎親書:

聘書
聘書是訂婚用的書,於「納吉」(過文定)時男家交給女家。

禮書
禮書是「納征」(過大禮)時使用的書,禮書內會詳細列明禮物種類及數量。

迎親書
顧名思義,迎親書即迎娶新娘時的書,即在「親迎」時使用。

六禮
納采
又稱「采擇」,相當於後世所稱之「提親」、「說媒」。表示男方曾審慎考慮之後所做的決定。

《文公家禮》說:「納其采擇之禮,及今世所謂言定也。」而古代較為朴實簡單,據《儀禮·士昏禮》記載,士大夫階層所執的見面禮,即稱「贄」或「摯」,僅「用雁」。其原應執雉而已,但雉不易活捉,多為死雉,婚時不宜,且婚禮為人生大事,故特許新人得越其身分等級穿戴與使用衣著行頭。

唐杜佑《通典》里就記載了三十種納採的禮品:

禮品 象徵
元纁、羊 元,象天,纁法地,羊和祥也,群而不黨
雁 雁則隨陽
清酒 清酒降福
白酒 白酒歡之由
粳米 粳米養食
稷米 稷米粢盛
蒲 蒲眾多,性柔
葦 葦柔之久
卷柏 卷柏屈卷附生
嘉禾 嘉禾須祿
縷縫衣 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
漆 漆內外光好
五色絲 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
合歡玲 合歡玲音聲和諧
九子墨 九子墨長生子孫
金錢 金錢和明不止
祿得、香草 祿得香草為吉祥
鳳凰 鳳凰雌雄伉合
舍利獸 舍利獸廉而謙
鴛鴦 鴛鴦飛止須四鳴相和
受福獸 受福獸體恭而心慈
魚 魚處淵無射
鹿 鹿者祿也
烏 鳥知反哺,孝於夫母
九子婦 九子婦有四得
陽燧 陽燧成名安身
又丹 又丹為王色之榮,青為色首,東方始

問名
問名是指男家詢問女家關於女家女兒的姓名、時辰八字,如女家接納男家的提親,就會把女兒的姓名和時辰八字等交給男家,放在神前或祖先前以占卜吉凶,如卜吉兆的話,就會決定娶女家的女兒。

納吉
納吉,即過文定,有一點像西方人的定婚,這時其實婚事已初步議定。

納征
納征,即過大禮;「納」是的意思是聘財,而「征」就是「成」的意思,亦即是說男家需要納聘禮後才可成婚的意思。過大禮時,男家會請兩位或四位女性親戚(須是全福之人)約同媒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完成納征的儀式後,婚約便正式定立。

請期
請期即是「擇吉日」成婚的意思。男家會擇定一個成婚的良辰吉日,再准備婚期吉日書和禮品給女家,女家受禮及同意後,便可確定婚期。

親迎
親迎亦稱迎親,就是在結婚之日,新郎會與媒人和親友一起前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前往女家之前會先到女家的祖廟行拜見之禮,然後以花轎接新娘回到男家。新人會在男家舉行拜天、地、祖先的儀式,然後送入洞房。

換庚譜
換庚譜,就是男方和女方的家庭互相交換家譜,作為定親的憑據。媒人提親後,如男女的時晨八字沒有相沖,雙方就會換庚譜。

過文定
男家會選擇一個吉日,帶著一些禮品到女家,禮品一般都是三牲,酒禮等,並正式奉上聘書。

過大禮
「過文定」舉行後,就會舉行「過大禮」的儀式,這是訂婚的最隆重,也是最重要的儀式;因為這儀式過後就等如正式定立了婚約。跟「過文定」一樣,男家會選擇一個吉日,帶同聘金和各種禮品到女家;而女家亦會准備回禮禮品。以下就是男女家只方的禮品:

男家禮品
以下的禮品皆是均雙數以取其「好事成雙」之意,依照各地風俗不同,禮品的種類會有差異。

聘金:這表示著男方承認和感謝女方家長對女兒的養育之恩。
聘餅:一擔(五十公斤)
海味:分四式,六式或八式,款式與數量視男家的經濟狀況而定。每款通常分兩包。其中發菜是必須的,以取其發財之意,而其他的海味有鮑魚、蚝豉、元貝、冬菇、蝦米、魷魚、海參、魚翅和魚肚等。
三牲:兩對雞,兩雄兩雌(如父母不全,則一對已足夠);豬肉三至五斤起雙飛(喜只飛),即一片相連開二,以表示豐碩誠懇的敬意。
魚:大魚或鯪魚;意即腥(聲)氣;也表示有頭有尾年年有餘。
椰子:兩對(父母不全可用一對),即有爺(椰)有子的意思。
酒:四支,表示愛情濃郁。
四京果:即龍眼乾、荔枝幹、合桃乾和連殼花生,以祝福子孫興旺,亦含圓滿多福,生生不息之意。
生果:即生生猛猛的意思
四色糖:即冰糖、桔餅、冬瓜糖和金茦,表示象甜密,白頭到老的意思。
茶葉、芝麻:因為種植茶葉必須用種子、故以茶葉作禮品,暗喻女子一經締結婚約,便要守信不渝,絕無後悔,亦即「油麻茶禮」。
帖盒(禮金盒):內有蓮子、百合、青縷、扁柏、檳榔兩對、芝麻、紅豆、綠豆、紅棗、合桃干、龍眼乾,還有紅頭繩、利市、聘金、飾金、龍鳳燭和一幅對聯
香炮鐲金:香(無骨透腳青),炮(大鞭炮和大火炮),鐲(龍鳳成對喜鐲)。
斗二米:男方准備十二斤糯米、三斤二兩砂糖,這是給女家做湯圓的,以取其圓滿,甜蜜美滿之意。

女家禮品
男家禮物的一半或若干
茶葉
生果
蓮藕、芋頭、石榴(各一對)
賀維巾
長褲:意即長命富貴
鞋(一對):意即同偕(鞋)到老
扁柏、姜、茶煎堆、松糕
回聘金
檳榔(受一個,余數則全回給男家):意即一郎到尾

安床
在選定吉日後,於婚前幾天由「一世好運的男士」把新床移到適當的位置。位置要依男女雙方的八字以及神位等決定,而安床的住置亦不可與桌櫃、方櫥的尖角相對。

然後,再由一位「兒孫滿堂的女士」負責鋪床,並擺上各式喜果、荔枝幹、紅綠豆及利是。

安床後,安床之後,禁讓自己或其他成年人坐卧,寡婦、失婚者尤忌;但可先讓嬰孩在床上玩耍,寓意添丁發財。

嫁妝
嫁妝最遲需於結婚前一天送到男家。嫁妝的多少象徵女家的身份與財富。除了珠寶手飾外,嫁妝主要都是富有吉祥寓意的東西:

蝴蝶雙飛:剪刀
甜甜蜜蜜:片糖
花開富貴:花瓶
豐衣足食:七十二套衣服

哭嫁
據《禮記》記載「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哭嫁在今天可能會是一些很難理解的事;但在古時,因為交通沒有現代的方便,女兒出嫁後,就很難有機會可以見到家人。

而事實上,出嫁後的女子也不是可以像今天一樣,隨時可以返回娘家探望家人的,回娘家需要得到夫家的批准。

此外也有以下的說法:說哭嫁是源自古時婦女不能擁有自由的婚姻,所以她們會用哭嫁的歌聲,來控訴古時不公平的婚姻制度。

上頭
古代時,男子二十歲行「冠禮」,表示己成年。而女子十四歲成年行「及笄禮」。標示已到婚嫁年齡。因此成年禮與婚與婚禮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許嫁之後,女子需要改梳發式,以表示她不再是姑娘,而是待嫁新娘了。「上頭」不只是皆梳發挽髻,而是指整個頭部打扮,還要開臉畫眉,塗脂搽粉等。

「開臉」是指用細絨絞去新娘臉上的汗毛,使面部更為光潔。

「上頭」是一個非常講究的儀式。梳頭要用新梳子,助「上頭」的人必須是「全福之人」(俗稱「好命佬」及「好命婆」),即這人是六親皆全,兒女滿堂之人。

此外,娘家還會設宴請客,「上頭」的隆重性在此也可見一斑。

「好命佬」及「好命婆」替新郎新娘梳頭,一面梳,一面說:「一梳梳到尾,二梳梳到白發齊眉,三梳梳到兒孫滿地,四梳梳到四條銀筍盡標齊。」

蓋頭
新娘子通常會以一邊長三尺的正方形紅圍巾蒙在頭上,這紅色的圍巾稱為叫「蓋巾」,俗稱蓋頭。

對於蓋頭這種婚俗,一般有兩種說法:其中一種說法是說蓋頭是為了遮羞;而另一種說法是說源自於古代的掠奪婚,表示新娘子蒙上蓋頭後就永遠找不到回去的路了。

迎親
古代婚配時,男方必須去迎親。「親迎」是六禮中最隆重的禮節。沒有迎親的新郎,就沒有出嫁的新娘。古代親迎,有徒步的,也有用車的,比較普遍的是用八人大轎去迎親。

抬轎的人必須身體強壯,遇上別人家的花轎,絕對不可以與他們碰頭,必須繞著走。迎親回來時,還要換一條路回去,以取不會走回頭路之意。如果途中經過廟、祠、墳、井、河等處,必須由男方娶親的人手張紅氈子將花轎遮著,作為「避邪」的意思。

如果在途中遇見出殯的隊伍,迎親的人會說「今天吉祥,遇上寶財!」究竟為何會這樣呢,遇到出殯的隊伍會是財寶嗎?其實這是因為棺材的諧音為「觀財」,亦即看到財寶的意思,這樣說主要是為了圖個吉利。

拜堂
「拜堂」,又稱為「拜天地」,是婚禮中一個很重要的儀式。有趣的是,「拜堂」是不屬於古代「三書六禮」之中的禮儀的。

「拜堂」這一婚俗於宋代以後非常流行,經過「拜堂」後,女方就正式成為男家的一員。

「拜堂」時,主持婚禮的司儀會大聲的說:「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齊入洞房。」

其實,拜天地代表著對天地神明的敬奉;而拜高堂就是對孝道的體現;至於夫妻拜就代表夫妻相敬如賓。某程度上,夫妻交拜是在古代少數可以讓女性跟男性同一品位的時候。

出門
出門是指新娘離開娘家的意思。當到達吉時的時候,女須由大妗姐背著上花轎;據說新娘雙腳著地的話就會帶來惡運。

在出門的時候,新娘的嫂嫂是不可以相送的,這是因為嫂字有著掃帚星的掃字的諧音,是故人們相信嫂嫂於出門時相送會帶來不吉利。

現在的新娘出門時,由伴娘(陪伴新娘過門至男家,而且必須是是未婚的)撐起紅傘護著新娘,取其開枝散葉的意思。大妗姐及眾姊妹一邊行,一邊向上空、傘頂及花車頂撒米,用來「喂金雞」,意思指雞啄米後便不會啄新娘。最後上花車前,新娘子會向送行的親友鞠躬,以示謝意。

過門
過門的意思是新娘由女家出門後正式踏入男家家門,拜見翁姑及男家其他長輩。

傳說翁姑不可以在大廳直接看見新人進門,因為這樣會相沖。所以當女方步入男家後,翁姑會由房間出來大廳會見新人。

然後新郎新娘會先拜天地,後拜祖先。新人會向翁姑奉茶跪拜。翁姑會說一些祝福語,並送首飾及禮物給新娘。新娘收到飾物後需即時戴上,以示謝意。然後,新人會向其他長輩及親戚奉茶。

三朝回門
三朝回門,即歸寧,三朝是指婚後的第三天,新娘由丈夫的陪同下,帶備燒豬及禮品回娘家祭祖,然後再隨丈夫回到夫家;相傳在先秦時已有這樣的習俗。

歸寧,就是回娘家向父母報平安的意思。在古時,交通沒有現代的方便,如果女子的夫家是離娘家很遠的話,所謂出嫁從夫,女子到夫家後就可能沒有機會再回到娘家了。

所以回門可能是女子踏足娘家的最後一次機會。亦因為如此,人們十分重視歸寧這一個婚禮習俗。

2、女子出嫁前都要讓和尚「開紅」,元朝男人為何如此大度?

不是元朝的男人大度,而是這是當時的一種普遍的習俗,即使很不願意,不想遵從這種習俗也不行啊。元朝一直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很特殊的存在,許多的奇葩文化和習俗我們都無法理解,比如這個「開紅」的習俗。元朝崇尚佛教,僧人的地位是非常高的。然而當時很多所謂的僧侶實際上背離正統佛教,打著佛的名義到處坑蒙拐騙,欺占霸凌。

甚至很多地位高的僧人成為當地的惡霸,欺壓百姓,剝奪錢財,還強奸婦女,是十分荒淫無恥,霸道蠻橫的。那麼元朝的僧人為何能如此放肆呢?這都源於當時的上層統治者以身示範,元末的上層階級流行用性來作為修道的方法,打著修煉佛法的名義行男女苟且之事。

比如當時的元順帝就經常藉此機會亂倫淫樂,不顧綱常倫理。後宮更是混亂不堪,許多嬪妃都和尚睡覺,許多剛選進來的妃子也要先和和尚過一夜。於是上樑不正下樑歪,慢慢地形成了一種規矩,女子出嫁前的初夜要獻給和尚,也就是所謂的「開紅」,開完紅之後才能拿嫁人。

普通百姓家的女子即使再不願意也沒有辦法,必須強制性地服從這一條規定,可以說苦不堪言。民間的僧侶惡霸倒是嘗到了甜頭,藉此名義更加明目張膽地淫人妻女,禍害百姓,殘害一方。所以說像元朝這樣的王朝早晚都得覆滅,就這樣野蠻荒誕的習俗都能被統治者推崇,被推翻是早晚的事。

3、我國訂婚的習俗什麼時候出現?

訂婚,又稱婚約, 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 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訂婚的由來
清吳桭臣《寧古塔紀略》:「訂婚時,父牽子同媒往拜婦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譚嗣同《湖南不纏足會嫁娶章程》:「訂婚之時,以媒妁婚書為憑,或略仿古禮奠雁之意,隨意備禮物數色。」 高一涵 《漫談胡適》三:「他與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慣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親訂婚的, 胡適 與他從來沒有見過面。」
基督教《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是指異族異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但關於曹菁《愛情信仰論》里所述:「《聖經》里沒有婚前愛情描寫,也沒有對於愛情的論述。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的言論是完全錯誤的,雅歌里詳細描述書拉密少女和她的情郎牧人的忠貞愛情故事,即使當時所羅門王以金錢地位和無微不至的關心想打動少女的心也沒有成功。

4、元朝的婚姻制度

婚俗介紹
元朝的婚姻禮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確定下來的。這年二月,忽必烈頒布的聖旨條畫中有一款:「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這里包括了三項准則: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從本俗法;第二,以男子為中心,各族的人遞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為主;第三,以蒙古人為上,他族男子與蒙古女子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為主。
傳承與發展
蒙古族婚俗
元代婚禮中值得特別注意的首先是居於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禮俗。一直到蒙古汗國建立以後,蒙古人中間還流行「搶親」的風俗。但同時,議婚的風俗也很普遍。父親可以為兒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親同意,就飲「布渾察兒」(許親酒)。又有「不兀勒札兒」,譯稱「許婚筵席」。「不兀勒札兒」這個詞原意是「頸喉」,這里實際上指羊的頸喉,這個部位的骨頭十分堅硬,許婚筵席上吃這個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後來沒有許婚筵,就改在結婚時吃「不兀勒札兒」,表示好合。這個風俗延續至今。議婚要講聘禮,一般是以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認為,「婚姻而論財,殆若商賈矣!」他更注重婚姻的社會條件與政治基礎。因而元代時候,蒙古貴族與平民不相通婚;貴族之間彼此嫁娶,稱為「忽答」,即姻親;此外,「安答」之間也互相嫁娶,結成「安答忽帶」,即義兄弟姻親關系。
元代蒙古人實行一夫多妻制。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蒙古社會已以男子為中心,同時還存在著濃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殘余,一方面是因為頻繁的戰爭使大量男子喪生而同時又俘獲了大量婦女。當時實行一夫多妻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種類子孫蕃衍,不許有妒忌者」。至於一個男子娶多少妻子,則有賴於他供養的能力。所以,愈是顯貴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時代的文獻中,一個貴族有幾十個妻子的記載是屢見不鮮的。按照當時的風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況下,長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貴,如果長妻沒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於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嚴禁與已婚之婦私通,犯者處死。
元代蒙古人還實行收繼婚制,也就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這種婚制,中國北方許多民族都曾實行,漢文文獻中稱之為「蒸母報嫂」。蒙古興起時,和它鄰近的女真、黨項、畏兀兒等族也有這種習俗。因此,在當時蒙古人的觀念中,這是順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後,他的寵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窩闊台娶去。而在窩闊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哥察合台也派人來說:「父親遺留下的諸母和美妾之中,把這個木哥哈敦給我!」
漢族婚俗
至於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數的漢族的婚姻禮俗,則基本上沿襲了原有的傳統,但也有若干變化。至元六年三月,中書省戶部議准,「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該寫元議聘財錢物,若招召女婿,指定養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親,庶免爭訟」。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省禮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禮制是依據「漢兒舊來例」並參照朱熹《家禮·婚禮》擬訂的,包括議婚、納采、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和婿見婦之父母七項。同時,金代流行一時的「拜門」,因為「蒙古婚聘並自來典故內俱無此陳例,此系女真風俗」,而「遍行弟去」。在漢族的婚俗中,「拜門」就是婿見婦之父母。女真的「拜門」別有含義,是男女婚前生子後男子去女子家拜見女方父母,執子婿之禮。
特殊婚俗
元廷對於一些特殊的婚姻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如對於「驅良婚」,也就是驅口與良人之間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違者有罪。良人娶驅,判徒刑二年;良婦嫁驅,「則合做驅」。如宋時在江淮已成習俗的典妻,元廷認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賣妻妾。又如指腹為婚,宋金兩代較為多見,而元代的法律則予以禁止。
互相影響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禮制,雖然各從本俗,但彼此之間不可能不發生影響。比較明顯的是漢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對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為定」;在此以後,申明禁止,不過,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繼婚制對漢族也有影響。而元廷對此的政策則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按至元七年的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頒布的聖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許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認為「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實際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載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斷離之例,以後遇有同類案件,即以此例為依據審理。至順元年(1330)九月進一步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這「諸人」,明白指的是漢人、南人。《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戶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年二十六歲時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繼她。「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慚懼謝罪,仍析業而居」。對這樣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5、在元朝,為什麼漢族女子嫁人前要在蒙古人家中過

這就是蒙古人對待奴隸的初夜權。
當時蒙古人將漢人當做四等人看到,身價與驢相同。蒙古人周圍的漢人都被默認為奴隸,娶親前要將新娘送給蒙古人先享用。所以當時的漢人風俗就是將婚後生下來的第一個孩子殺死,防止給仇人生養孩子。
這也就說明為什麼元末起義為什麼能那麼快的席捲全國。

6、在元朝時期,為什麼漢族女子嫁人前要在蒙古人家中過夜

在中國元朝歷史的古籍記載了這么一個奇怪的社會現象,名為「初夜權」。這也是當時蒙古人對漢人實施的殘酷保甲制中的一項。元朝的保甲制規定十戶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保長,這十戶的財產和女人保長可以隨時、隨意取用;漢人、南人不得擁有金屬刀具,十戶人家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須寄放在保長家;保長對漢人新娶的妻子享有初夜權,漢人新婚的妻子得先送到蒙古保長家過夜三天,保長享受完畢後再送回。
元朝時期,蒙古統治者曾強制地讓蒙人享有漢人的新婚的初夜權,其目的不僅是為了滿足征服慾望,更是為了改變血統。但不管是蒙人還是漢人都相信這一點,只要破了處,生出的孩子就會流著破處者的血液,為此,當時的漢人們也想到了應對措施。最早時期,漢人男女雙方准備結婚時,只要男女雙方父母認定了此事,請了媒人見證,准姑爺就可先破了准老婆的處,破處後再把自己的妻子送給保長享受完畢後再送回。但蒙人很快就發現了漢人的陰謀。以蒙人的殘酷統治,當時根本就沒什麼道理可講,只要成親的女子被蒙人開苞了,執行者只要認為女的不是處,成親的男女雙方都會被處死。為此,漢人形成了殺頭胎的風俗,虎毒尚且不食子,漢人每殺一子,心中對蒙古人的仇恨騰騰的積壓上升。

7、"八項規定"禁奢侈 古代如何禁止婚禮大操大辦

(一)先秦婚禮沒樂隊也不隨份子錢。
在先秦時期,古人結婚並不提倡互相隨禮。不僅如此,現在農村仍在流行的結婚時吹吹打打那一套,即用來調節婚禮喜慶氣氛的奏樂程序也都不要,用古話來說,叫「昏禮不用樂」。
到了秦漢時期,先秦時的一套制度沒人遵守了,婚禮開始講究起來。但在西漢初年,朝廷還是不提倡婚禮大操大辦的,《晉書·禮志》中記載了漢高祖曾下令:「禁塞嫁娶飲酒食肉。」顯然,這是針對婚禮大操大辦的現象提出的。
西漢中後期婚禮講排場更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鹽鐵論·散不足》記載說,以前舉行婚禮,用肉湯米飯,再加一些切細的肉塊和熟肉招待客人。而現在,魚肉重疊,烤肉滿桌,大魚老鱉,鹿胎、鵪鶉、香橙……不僅十分豐富,而且越來越鋪張。
當時,一些郡國為此專門頒布了地方版「禁酒令」,禁止在嫁娶時擺設酒食。但漢宣帝劉詢認為此舉不妥,於五鳳二年(公元前56年)秋天,下了一道詔書,指示「勿行苛政」。《漢書·宣帝紀》記載,劉詢認為,婚姻之禮,是人倫中的大事;酒食會友,是行禮樂時使用的。禁止老百姓嫁娶時擺設酒食,以相慶賀,等於將鄉里親朋間應有的禮儀廢除了,令民無可歡樂,這不是教化老百姓的好辦法。劉詢指示,禁止再搞「禁酒令」。
劉詢的本意,或許是想通過正常的婚禮儀式,讓婚禮辦得熱鬧點,使民間歡樂和諧,但他忘記了操辦酒席容易引起鋪張浪費這一最基本的規律。劉詢的「開酒令」一傳達下去,民間奢侈之風大起,婚禮如果不大魚大肉地大操大辦,生怕別人看不起。

(二)南朝對婚禮器皿使用做規定。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婚禮颳起了「侈婚風」。因為婚禮過於講究,這一時期還產生了許多新的婚俗,如新娘在婚禮中用扇子擋臉的「卻扇之俗」、新娘打扮完畢用細紗蒙面的「蓋頭之俗」以及夫妻之間的「交拜之禮」。「鬧洞房」風俗在這一時期,也特別盛行。傳統婚禮中的同牢、合巹之禮依然保留,但所用器物更講檔次。《南齊書·武帝紀》(卷三)記載,永明七年(公元489年),齊武帝蕭賾下詔,欲遏制婚禮中這股不正之風,稱「晚俗浮麗,歷茲永久,每思懲革,而民未知禁。乃聞同牢之費,華泰尤甚。膳羞方丈,有過王侯」。
針對「奢侈婚風」,蕭賾指示相關部門擬訂規約,公布於眾,並限定擺設婚宴的規模,讓合巹之禮不至於虧欠的同時,又能做到婚禮儉朴。最後特別強調,「如故有違,繩之以法。」後來的齊明帝蕭鸞,還組織朝臣討論,將行合巹之禮時所使用的器皿,由金銀器改為陶器。
同一時期的北朝,婚禮奢華同樣不遜南朝。由於婚禮浪費嚴重,相互攀比嚴重,已影響到國家財政和社會穩定,朝廷及有識之士都不時指出侈婚的危害,提倡節儉辦婚禮。《北史·臨淮王譚傳》記載,當時的皇族子弟元孝友曾進言:「請自茲以後,若婚葬過禮者,以違旨論。」北魏官員崔猷也曾提出類似的禁侈主張。《周書·崔猷傳》中稱,「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有錢人家「衣服奢淫」,崔猷上書請求「禁斷」,得到了朝廷批准。
唐宋時期,婚禮內容又有新的發展,比魏晉時花樣更多,如催妝、障車、百子帳、轉氈、撒帳等風俗都日漸興起。這一時期婚禮大操大辦現象不再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但自春秋時一直強調的「昏禮不用樂」,首度被官方否定。
宋太祖開寶元年(公元968年),行將滅國的南唐曾議訂婚禮,經過一番爭論後,知制誥潘佑的意見被唐主採納——婚禮可以用樂。這是春秋以來,第一次由朝廷明文規定婚禮可以用樂的記載,中國人舉辦婚禮時請吹鼓手助興遂成為一種風俗,一直流行到現代。

(三)元代為婚禮花銷定上限。
在禁止婚禮大操大辦方面,其實歷朝都有過限制,制度規定較詳細、嚴格的,應該是元代。
元代雖然由北方蒙古族統治,但漢族風俗仍主導時人的婚姻生活,婚禮大操大辦之風仍然盛行,「聘財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產,不能成禮,甚則爭訟不已,以致嫁娶失時。」因為辦不起像樣的婚禮,一些男女竟然不能及時嫁娶,可見當時的結婚成本確實太高了。
元代官員胡祗遹在《論農桑水利》中這樣記述:「今日男婚女嫁,吉凶慶吊,不稱各家之有無,不問門第之貴賤,例以奢侈華麗相尚,飲食衣服擬於王侯,賤賣有用之谷帛,貴買無用之浮淫,破家壞產,負債終身,不復故業,不償稱貸。」
面對奢侈的婚禮習俗,元朝對彩禮、宴席諸方面都做出限制性規定。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正月,元朝廷頒發婚禮「限酒令」,詔書中明確要求,「親禮筵會,務從省約」。對聘禮和宴席的開支花銷,定出如下標准(上限)——上戶,金1兩,銀5兩,彩緞6表裡,雜用絹40匹;中戶,金5錢,銀4兩,彩緞4表裡,雜用絹30匹;下戶,銀3兩,彩緞2表裡,雜用絹15匹。舉辦宴席,上、中戶不得超過三味,下戶不得超過二味。
當時,不僅婚禮互相攀比,隨禮之風也大行其道。在官場上,有時乾脆直接從每個人的工資(俸祿)中扣除「份子錢」,有的份子錢竟讓月工資「十除八九」。此風甚至影響到官場的廉潔,朝廷特規定,以後隨禮不得從工資中扣除,違反者法辦。此規定還形成了法律條文,《元典章》中稱:「如蹈前轍,許監察御史廉訪司體察明白,以贓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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