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結婚證後女方的嫁妝屬於什麼
1、嫁妝是婚後財產還是婚後
法律分析: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領結婚證後的女方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不屬於。嫁妝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結婚後嫁妝屬於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來婚前財產還是婚自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屬不屬於共同財產要看嫁妝的取得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在雙方確定夫妻關系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拿了結婚證後女方的嫁妝屬於什麼擴展資料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生產、經營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2、不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婚前約定歸夫妻一方的財產;3、因繼承或者受贈與所得財產,但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此外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5、女方的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法律分析:女方的嫁妝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屋夫妻方所有的外,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 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尾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6、結婚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約定了嫁妝婚後歸雙方共同所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禮金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我國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8、嫁妝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8)拿了結婚證後女方的嫁妝屬於什麼擴展資料:
個人財產界定:
1、財產約定
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財產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首先要考慮的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強調的是,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判定。
2、一般性規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在軍婚離婚糾紛中,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亦屬於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17條作如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解釋,「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此外,「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3、舉證不能
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直接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無法直接判定時,則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從法院的判決規則來說,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9、女方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嫁妝是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如果是在結婚前給的嫁妝,就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在辦理結婚證以後給的嫁妝,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領證後,父母給予嫁妝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人,那麼就屬於女方財產,並不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