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能做為彩禮證據嗎
1、返還彩禮光有媒人作證能判嗎
法律分析:有媒人錄音可以。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院需要核實。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案件中媒人或親戚朋友能作證嗎
當然可以作證,因為現實生活中,也只有他們才有可能知道彩禮的情況,陌生人是無法得知的。
3、要怎樣證明給了彩禮
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准,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第一、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那麼會有銀行流水加以證明;第二、如果是給的現金,可以回顧給彩禮當時是否有證人,可以讓證人出庭作證;第三、如果是通過媒人轉交的,可以請媒人出庭作證;第四、如果給的現金,又沒有其他證人或者其他證據加以證明的情況下,建議事後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搜集給付彩禮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媒人彩禮錢可以證明嗎
憑媒人能證明彩禮錢,但是應當要有其他佐證材料才能被認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之一,證據充足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民事案件中有關於彩禮男方當事人不在場 媒婆的證人證言是否有效?
如果是關於彩禮的民事案件,那麼男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媒婆的證人證言也是有效,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就有效。
關於婚姻糾紛。
婚姻,由兩個人一起生活而組成的合法結合或契約。以下列舉幾個婚姻關系中常見的問題:
1.事實婚姻
女:「我們沒去民政局登記,但是已經在一起生活八年了,小孩都兩歲了,外界都知道我們是「夫妻」,登不登記無所謂,只不過是走個形式!」
有此想法的人可知隱藏多大風險: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事實婚姻在1994年之後就不再承認,因此無論男女雙方同居多少年即便是二人生子也不受婚姻法的保護那隻能稱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同居期間男女雙方隨時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系」,但仍然會產生分割財產、過錯承擔等事項。
另外:《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2.彩禮退還
男:「我們結婚半年,因性格不合要離婚,但是結婚時給女方10萬的彩禮,我能要回來嗎?」
彩禮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贈予之後已經屬於他人財產,不得強行要回,除非對方自願退還。有以下三種情況也可要回: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2、第3條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如果離婚時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禮無果,男方要起訴彩禮返還的若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3.夫妻個人財產會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
女:「我們結婚10年個人財產應該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了,因為這么多年來我們一起生活一起打理」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自2001年開始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