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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約彩禮的反駁

發布時間: 2022-08-13 15:59:44

1、根據婚姻法等規定如何看待我國現階段城鄉的彩禮問題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要彩禮要的態度該怎麼反駁

要彩禮說要是態度該怎樣反駁我看你就這么說
這只不過是貪財,心理包裝下的一種說辭
什麼叫態度?
你要是不這么貪財,哪能有這樣的態度?
所以說你先貪財才有這樣的態度嘛
這也是對等的

3、如何看待彩禮是對婚姻最大的侮辱?

彩禮其實不是對婚姻的侮辱是對女人的侮辱,對女家的侮辱!自古聘為妻,納為妾。妻子是聘!有3媒六聘為之妻,聘禮一般是男家決定,女家則看聘禮賠嫁妝,一般都要聘禮翻倍為最低標准,也就是說在古代男家要是出1萬兩白銀下聘,女家就要陪送最少2萬兩白銀的嫁妝,要不然根本就沒法在婆家立足,這也是現在罵女人賠錢貨的由來!所以在古代丈母根本不敢多要聘禮!就怕陪不起!這說的不是彩禮是聘禮是作為妻子的聘禮。那麼什麼是彩禮呢?大家多知道,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這妻子需要3媒6聘,稱之為聘禮,那麼小妾進門又是什麼個說法呢?當然不能和妻子一樣稱之為聘禮,而是叫彩禮,採納之禮,這筆錢是不用返還男家也不用陪嫁嫁妝,就是女子的賣身為妾的錢換個說法!這也就是妾進門稱為納妾的由來!古代妻者齊也,和丈夫同為主人,妾又稱為婢妾,位等同於婢女,妾買通賣通,一旦納進門買賣隨女主人心意。所以這彩禮真的是侮辱女人!

4、父母要高價彩禮女兒反駁怎麼回答?

父母要高價彩禮,
女兒反駁的理由就可以這樣說嘛,
你現在要的這么高的彩禮,
將來呢自己嫁過去了,
婆家窮的話還不不是讓女兒受苦的嘛,
何必現在要把女兒未來的家搞得窮苦不堪呢。

5、怎樣反駁那些認為要彩禮就是賣女兒的人?

換位思考。如果你用人民幣供養的兒女從此成了別人家的人,你以後家裡一切事務女兒都不確內定能容給實際的幫助,而你有是年老無積蓄。自私的收一點成本,不自私的給女兒就一點屬於自己的東西一旦婚姻有變她還有點小錢……你會對自己女兒的未來不管不顧嗎?你會不考慮一下自己的情況收一點成本保全自己嗎?!!!如果收不到彩禮就是以前經常聽到的生女兒就是賠錢貨一一因為你一路培育最後成了其他人家的勞動力。從最基本的生存層面說,這是賠錢沒錯。生個兒子一分不花娶一個不用付出就有回報的勞動力,確實生女兒就是賠錢貨!!!那麼以後就不從事生產勞動就生兒子,到了適齡娶一個媳婦增加勞動力創收恐怕這是重男輕女的原因之一吧!!祖先的智慧你要細細品。

6、如何理解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的返還

但是,當婚姻關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後又被解除的,雙方當事人又會為彩禮的歸屬發生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如下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於各種原因,人們往往對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性質理解不同,並產生不同的觀點,筆者擬就此問題作以下分析。一、彩禮性質的界定筆者認為,所謂彩禮就是男女雙方因訂立婚約而給與對方或對方親屬的禮金或禮物。從彩禮的概念出發,我們可以得知,法律上,給予和收受彩禮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給予和收受彩禮雙方當事人要就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形成合意。如果雙方沒有就訂立婚約形成合意,一方當事人只是為了取悅對方當事人而給予的禮物就不能認定是彩禮,而只能認定是一種贈予行為。2、要有給予和收受禮金或禮物的事實。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將禮物或禮金交付給對方,也不能把其准備送給對方的禮物或禮金認定為彩禮。也就是說,准備送彩禮的一方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而准備送出的禮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禮。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契約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於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系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系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如果婚姻關系生效後,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單獨作出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而應予返還的規定。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三、與之相關問題的討論本文重點討論的是送彩禮方要求收彩禮方返還的依據和建議。1、關於附條件贈予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送彩禮方送彩禮是附條件的,即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彩禮自不用退還;否則,送彩禮一方沒有理由送給對方這么大一筆彩禮。雖然雙方沒有書面或者口頭對上述條件作出約定,但送彩禮是民間習俗,無須約定。至於收回彩禮,相對於送彩禮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經濟損失,二是送彩禮方在內心裡能夠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圍的人們也能理解。但是,附條件贈予說在法律上是以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為贈予條件(當然,在民間是以舉辦婚禮及婚宴為贈予條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是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未共同生活和離婚,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和離婚為前提條件。亦即附條件贈予說的條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附條件贈予說失去了法律依據,不能採用。2、關於無條件給予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收、送彩禮雙方在收、送彩禮時均認為,訂婚男女當事人進一步發展到結婚是沒有疑問的,收、送彩禮只是喜慶的意思,並無給訂婚男女施加壓力而結婚的意思,更無附條件的贈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後收回彩禮的意思或約定。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其實,從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關於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採用附條件贈予說。也就是說,法律從來就沒有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類似於買賣合同關系。相反的,附條件贈予說恰恰就有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類似於買賣合同關系的意思在裡面,婚姻關系成就了,彩禮就送給對方;婚姻關系不成就,就要對方退還彩禮,這與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相違背,同時也是對訂婚男女人身權利的侵害。第二,在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結合公平原則和民間習俗,人民法院對於要求返還彩禮一方的請求才予以支持。3、關於返還訂婚時的彩禮的理論依據。有的人認為,是依據附條件贈予說,所附條件不成就,贈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禮方當然應予返還。有的人認為,是依據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來處理,由於婚約無效或者被解除,違背了訂約雙方以彩禮來促成婚約的本意,送彩禮者當然有權收回彩禮,而收彩禮者此時則無收受彩禮的法律上之原因,屬不當得利之債,應予返還。在此,因筆者贊同無條件給予說,所以,並不同意上述觀點,而認為應采民法上的公平原則。4、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關於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解釋的建議。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收、送彩禮的情形千差萬別,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將所有情形在此羅列。例如,送彩禮一方將自己非常珍貴的物件,或者是價值昂貴的物件送給對方,如若收彩禮方不返還,將會給送彩禮方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制定相應的原則,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或者是部分返還,或者是全部返還後,由送彩禮方給收彩禮方一定的物質或者是精神上的補償,以期最終達到體現法律公平原則的目的。(作者單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7、你怎麼看待新娘結婚不要彩禮這件事情?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1.零彩禮事件

11月20日 前幾天,很多滄州人的朋友圈被一對河間新婚夫妻刷了屏。只因新娘敢於打破世俗傳統的枷鎖,結婚不要一分錢彩禮,婚事簡辦。

當現如今的「天價彩禮」愈演愈烈,這對新婚夫妻像是一股清流沖刷著人心。


2.網友點贊

「大大的點贊,稱贊新娘還有女方家長!如此的大愛會讓社會變得更加和諧。」

「真正的愛不是用金錢換來的,點贊!祝福!」

「婚姻幸福在彩禮多少嗎?老人們總是認為多要彩禮是對新娘的幸福保障,事實上這份『大禮』有可能成為一對新人的幸福障礙,互相有了隔閡。大力提倡零彩禮,摒棄陋習!為『真幸福』加油!」

從婚禮現場來看,新郎和新娘是幸福的,父母也是幸福的。也衷心希望他們闔家歡樂,永遠幸福下去!


3.彩禮到底重不重要?

重要。要看雙方對彩禮的定位了,彩禮一直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一部分,要與不要也只是雙方的決定,要多少也是看他們了。彩禮是男方的心意,是對女方的愛情的證明之一,是對女方父母的孝心和迎娶女方的決心。對於彩禮,小要怡情,大要傷身,強要灰飛煙滅。

沒那金剛鑽,就別攬那瓷器活,一塊錢辦一塊錢的事,十塊錢辦十塊錢的事。腳踏實地就好,也不要為了面子硬抗,要互相溝通,多為對方考慮,得到愛情的同時,也獲得了親情。

8、「60萬彩禮罷了,憑啥取消婚約」男子霸氣回答讓女友瞬間服帖,你怎麼看?

劉燕和陳佳航大學異地戀4年,結束異地,劉燕放棄了在北京的高薪工作,不顧家人反對毅然決然地去了陳佳航所在的三線小城市,做著朝九晚五的工作。

陳佳航是標準的程序員,才畢業工資也不算多,在物價較高的上海,兩人的生活剛剛好夠過日子,剩下的錢,劉燕也沒捨得買名牌衣服或者包包。陳佳航家庭條件一般,劉燕愛他,所以忽視了外在條件,好在陳佳航愛她,什麼都聽她的。然而,婚姻的彩禮問題卻讓劉燕對陳佳航寒了心。

轉眼三年,正值適婚年齡,劉燕詢問陳佳航意見。陳佳航沒應,卻在劉燕生日那天,買了紅酒蛋糕,布置了燭光晚餐向劉燕求婚。本該一場完美婚禮,兩人卻在彩禮上出現了分歧。劉燕父母堅持認為彩禮體現了男方的心意,也不能讓自家女兒被旁人嘲笑彩禮低,便說了60萬的彩禮。

劉燕知道陳佳航家庭條件,雖不富裕,但60萬還是能拿出來的。可誰知,陳佳航一口否決60萬的提議,坦白跟劉燕說,只有30萬,結婚不能拼面子,給了60萬,咱們的生活積蓄就會所剩無幾,生活質量也會下降,這不明智,不然就別結婚了。

「區區的60萬而已,結婚就這一次,為了彩禮你寧可不娶我?你以為我不知道,60萬你是拿得出來的,你和你父母說非我不娶,他們肯定會拿錢出來啊,只是你不願意而已!你就是沒誠意!」劉燕沒想到陳佳航如此堅定,竟把自己期待這么久的婚禮一口否決,60萬罷了,難道我的一片痴心終是錯付了嘛?劉燕傷心欲絕,但還算明智,耐住性子詢問陳佳航理由。

盡管如此,陳佳航仍然固執己見,他嚴肅地望著劉燕說道:「首先,結婚是我們兩個人的事情,面子不面子的問題上咱們不能學爸媽鑽牛角尖。其次,結婚的費用和婚後的花銷也是一大筆支出,咱們結婚後就要過起精打細算的日子,不比咱們談戀愛。

陳佳航振振有詞地說道:「我希望給你的是有質量的婚姻,這樣建立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我不希望因為麵包而讓我們的感情出現問題。」陳佳航一臉認真地把內心所有想法竹筒倒豆子般傾訴出來,眼裡閃爍著真誠打動了劉燕。陳佳航繼續補充道:「拿出60萬之後,恐怕每天只能吃鹹菜泡麵了,看到喜愛的衣服包包也沒錢買來送你了,節假日更沒有餘錢去外面旅遊,這樣你必定不會開心,我不想為此影響我們的感情,而且你父母肯定不願意看到你跟著我過這樣的窮日子吧。」

劉燕心裡一暖,突然明白過來什麼,隨即給父母打電話,原封不動地跟父母說了這個問題。父母也道"燕子,我們倆的退休金夠過日子了,彩禮什麼的也就是一個形式,你嫁過去過得好,我和你爸就心安了。小航也是一個理智的人,家庭條件雖然不如咱們,但是一個正經的男人。把你交給他,我們放心。"

聽完父母和陳佳航的話,劉燕想通了,在彩禮問題上,自己確實犯了大錯,只圖一時的面子工程,卻忽略了給陳佳航帶來的壓力。劉燕想,珍愛自己的人給多少彩禮又有什麼關系呢,這是出嫁,也不是販賣人口,不必非得掙個價錢。

9、訂立婚約後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分析:訂立婚約後一方反悔能要求返還彩禮。因為只是訂婚,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送,以結婚為條件的,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履行了條件。而現在還未結婚,並不滿足條件,當事人可以撤銷贈與,要回彩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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