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的彩禮
1、什麼叫彩禮
日常生活中,夫妻結不成婚或者離婚時,有一部分男方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究竟什麼是彩禮呢?結婚不成彩禮要返還嗎?結婚不久離婚,要返還彩禮嗎?對於未婚男女或者已婚男女來說,關於彩禮的相關問題都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是指根據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聘禮、嫁妝等。
彩禮,是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二、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結婚不久就離婚,彩禮是否返還?
結婚不久後離婚的,彩禮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但因支付彩禮導致婚後生活困難的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婚約彩禮
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系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風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因此,若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另一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現金等財物,並且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就屬於彩禮。
一、彩禮表現形式的演變《禮記》有雲:「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這便是中國彩禮制度的源起。「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其中的「納吉」與「納徵」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長贈送彩禮。在古代很多時候,「禮」的意義在於表示敬意,而並不看重經濟價值。
新中國成立後,彩禮的形式不斷變化:五十年代的「四個一工程」:床、臉盆、痰盂、熱水壺;六十年代的「三十六條腿」:衣櫥、櫃子、桌子、椅子、床;七十年代的「三轉一響」:所謂的「三轉」就是指縫紉機、自行車、手錶,而「一響」就是收音機;八十年代的四大件:電視機、洗衣機、冰箱、錄音機;九十年代在八十年代基礎上,又增加了「三金」——金項鏈、金手鐲、金耳環;直到現在的現金、鑽戒等。因此,彩禮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改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雖然並未禁止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合理金額的彩禮的行為。但是法律也不提倡給付彩禮。婚姻關系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而且並不是一方購買財物並贈予給對方就是彩禮,一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才屬於彩禮。
二、彩禮的性質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又與對另一半的無償贈與不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因此彩禮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
三、婚前給一方及親屬的財物是否都屬於彩禮婚前,雙方一般會有大量的經濟往來或購買財物。那麼婚前給一方及親屬的財物是否都屬於彩禮也需要依據往來情形分類討論。
若一方的給付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的,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時,是一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的性質;若一方的給付僅是日常男女雙方互相表達愛慕之情,或是平常的日常生活臨時周轉或贈與的,屬於一般情誼行為,也不屬於彩禮性質。因此,僅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所給付的相關現金或物品等財物才屬於彩禮的組成部分。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如下:
1、男方或其近親屬贈與對方的禮物;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達情感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因此,彩禮是一個籠統的描述概念,它會隨著時代的發展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現階段給付彩禮這一行為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故而,以結婚為目的所給付的相關現金、物品等財物屬於彩禮。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作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其目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通常情況下,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彩禮收受一方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一方。
一、應當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根據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通說,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其贈與目的在於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無法實現彩禮的給付目的,彩禮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退還彩禮。
但是,實踐中存在男女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開始共同生活並形成非婚同居關系的情況。雙方雖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是可能已經舉辦了婚禮儀式甚至生育子女,給付彩禮的目的得到了部分的實現。此時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全額返還彩禮反而對女方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一方面可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勸解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給付的數額、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
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因此在這一情形下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法院則通常會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對未辦理登記的過錯確定。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生活困難」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對困難是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中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指的是導致給付人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的情形。但亦有法院未對「生活困難」的情況進行區分,因此相對困難的情況能否支持返還彩禮的主張尚存爭議。此外,亦有觀點認為在這一情形下應當區分婚姻存續的期間,在婚姻存續期間較長的情況下,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且經過長期共同生活彩禮大多已經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實際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返還。
3、彩禮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一定要給?
算是一種鑒證吧,也是中國比較傳統的觀念,女兒養那麼大嫁出去伺候男方的家人,以後都是柴米油鹽,沒有了情情愛愛,到那個時候你就會知道,要彩禮是應該的
4、一般彩禮是多少錢?
現在大多數人都發現,越是偏僻山遠的農村,彩禮越高,嗯,一二線城市基本女方都不要彩禮,三四線城市,城裡的人要彩禮也就很少,基本也就兩三萬,農村的卻不盡然。只要幾十萬的也大有人在。
5、婚姻法中的彩禮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沒有規定的彩禮的具體形式。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彩禮的定義及性質
法律分析:「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7、現在結婚彩禮一般多少錢?
結婚彩禮是要看在哪個地方了,全國各地都不相同,有時地方特別講究彩禮的多少,如果彩禮少了就特沒面子的那種。我們這里就不是很講究,看自己的經濟條件給彩禮,條件好的給個十萬八萬都有,條件不好也可以少給點。
8、彩禮在周朝已經出現,歷朝歷代的彩禮形式有何不同?
最近幾年古風不斷興起,很多古人的婚俗也被重新翻了出來,比如著名的三書六禮明媒正娶這回事,而“三書六禮”與“三媒六聘”,都是同樣的意思。
三媒六聘,自然分成三媒與六聘。
三媒(三書)指的是:
聘書:為結婚而准備的聘請書,也就是婚書,是男方向女方求婚的時候需要用的,在六禮之中的“納吉”環節交過去,而女方接過了聘書,就意味著接受了求婚,在古代,倘若接下聘書又隨意退還的話,那麼這個女子就很難再嫁出去。
迎書:為迎娶新娘時准備的文書,在成婚的當天,新娘過門的時候需要使用,是對新娘還有岳父母的承諾,有點類似於現代的結婚證。
禮書:為列清結婚禮品種類數量而准備的禮單,一般禮書越長,自然也就表示女方嫁得越風光,在古代,彩禮與嫁妝的數量,往往都意味著家庭的地位與財力。
六禮(六聘)指的是議婚到完婚的過程中需要的六種禮節:
納采:這是排列在六禮之首的禮節,等同於現代結婚之前的提親,男方若想要與女方結親,需要先找個媒人上門去說親,將納采禮帶上,跟男方父母一起到女方家中。
問名:這里指的是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在女方接受納采禮之後,就代表接受婚事,此時媒人會問女方的姓名與生辰八字,再進行測算,看未來婚姻運氣會如何。
納吉:男方知道女方生辰八字之後,會去廟里找人占卜測算,如果兩人八字相合,那麼男方接下來就會准備結婚的相關禮物與事宜。
納征:納吉與納征都是同時進行的,納征是說男方將准備好的聘禮送去女方家中,納征的聘禮由禮金與其他禮物組成,具體看男方家的經濟條件。
請期:這里是說男方家在選定良辰吉日後,將日子告訴女方家,徵得同意,如果兩家都沒有異議的話就可以進行接下來的准備活動。
親迎:這是六禮中的最後一步,結婚當天,新郎要親自去迎自己心愛的新娘,以此表示對於自己未來妻子的尊重與愛意,這是不可或缺的。
彩禮在中國的歷史非常悠久
周天子時代正式確定各種婚俗禮節之時就出現了彩禮。《禮記》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
彩禮
彩禮的意義與三書六禮三媒六聘都是一樣的,在六禮之中“納征”這個環節,就要用上彩禮,男方的家裡會讓雙數的女性親戚,帶上聘書、聘禮與聘金去女方家裡,而聘禮與聘金等這些,就是所謂的“彩禮”。
所謂禮多人不怪,其實六禮每個步驟之中,都會有備禮出現,而這些備禮,都可以稱作彩禮。
男方家提親的時候,需要准備上寓意吉祥的聘禮,古代用的一般是大雁。《儀禮》說:“昏禮,下達納采,用雁。”
大雁是忠貞之鳥,古人認為大雁南北遷徙也符合陰陽之道,因此在古代大雁預示著夫妻之間琴瑟和諧,這只大雁送到女方家之後就要好好伺候著,六禮最後一步,也就是“親迎”的時候,需要讓主持婚禮的人捧著大雁走在前面,稱“奠雁禮”。
不過,因為作為候鳥的大雁,並不容易捕捉,所以除了顯赫富貴人家,普通人家裡只能用鴨子或者鵝代替。
彩禮象徵吉祥,歷朝歷代的情況均有所不同
雖然彩禮文化出現得非常早,但是古人早期對於彩禮的數額有明確的約束。《周禮》就記載:“凡嫁人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古代早期的彩禮,只是作為吉祥的象徵,遵從禮節,而並非是一種買賣行為,因此在西周彩禮誕生的時候,就對彩禮的數量進行的約束,因為當時的生產力有限,官方對彩禮進行約束,可以減少婚禮負擔,以確保婚姻順利達成。
可隨著時代的發展,彩禮在漢朝時期就開始變味。
東方朔
《漢書》之中就有記載,當時有男子“一饗之所費,破畢生之本業”,就是說辦了場婚禮,結果花掉了大半輩子的積蓄,著名的東方朔,做公車令時歲俸僅六百石,可其聘妻卻花費十萬錢。
而到了南北朝時期,因為當時規定“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當時很多的父母著急將女兒給嫁出去,根本顧不上要彩禮,恨不得倒貼錢。
在古代,女方得到彩禮之後,需要進行回禮,而回禮往往是彩禮的數倍,稱之為“嫁妝”,古代的嫁妝數額,一般都要遠遠高於彩禮。
三書六禮明媒正娶是極其重要的
古代有妻妾之分,自然,在對待妻與妾的時候,也有截然不同的規矩,所謂娶妻納妾,簡單的意思就是娶妻,需要經過一系列繁瑣的禮節,鄭重相待,才能將妻子娶進家門,然而妾之所以用一個“納”,就是說,只要花錢就行,沒有三書六禮,沒有明媒正娶。
三書
古代與現代不同,現代人結婚登記領證之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而在古代,除了需要官府承認的文書,還要經過三書六禮的程序,這樣婚姻關系才算正式締結,才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沒有明媒正娶,那就只算妾,而在宗法之中,妾通買賣,如若物品一般。
除此之外,古代男方給女方提供的是三書六禮明媒正娶,而女方需要的則是“十里紅妝”,也就是豐厚的嫁妝,當然,古代的嫁妝所謂的“豐厚”,其實與彩禮一樣,並非是指其貴重,同樣還是各種象徵吉祥的物品,顯貴之家自然陪嫁眾多,主要還是看情況而定。
無論三書六禮還是明媒正娶,這些都是古人在締結婚姻的時候必不可少的禮節,不過演變到如今,大多都已經被省略,僅有部分保留。
9、什麼是彩禮?
也叫聘禮。指訂婚和結婚時男方付給女方的財物。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返還情形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應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
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