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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什麼時候還

發布時間: 2022-08-11 20:33:37

1、結婚彩禮什麼時候給女方

結婚彩禮何時給女方,應當由男女雙方達成約定。法律對結婚彩禮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只對彩禮的退還有明確的規定,至於男方何時給女方彩禮,應當由男女雙方達成約定,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也不會強制男方給女方彩禮,完全是由男女雙方自行決定的,只是在退彩禮的方面存在強制性規定,存在法定情形的,女方就需要退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是訂婚時候給還是結婚時候給?

彩禮應該在訂婚後,結婚前給。彩禮錢什麼時候給,這和男方家庭條件和當地習俗有關。如果家境好,通常會在訂婚後給予彩禮;家境差些可以先支付部分彩禮,婚禮時再補全。


彩禮,起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3、彩禮什麼時候給女方

您好,就彩禮的定義上看,是給女方父母的,畢竟舊時兒女的婚事都是父母決定,彩禮錢也就當歸父母。隨著時代的變化,現在的聘禮錢發生了一些變化。一般是男方將聘禮錢交給女方父母之後,大部分的父母都會再將彩禮錢返還給自己的女兒,讓他們把這筆錢作為新家庭的存款,或者用於買傢具、家電、衣服等等。所以彩禮錢原來的歸屬於女方父母的,只是現在大多數父母都返還給了子女作為自由支配的財物。
彩禮。從法律上講,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條件成就即雙方結婚,那麼原則是不需要返還的,如果條件無法成就即雙方並未結婚,那麼原則上彩禮是需要返還的。司法解釋關於彩禮的規定,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同時,作出了例外規定,即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是完全根據法律條文一刀切的,法官會綜合衡量當地的風俗習慣以及雙方的生活情況,對彩禮的返還作出居中裁判。關於彩禮的裁判情況,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在這種情況,如果男女雙方分手,對任何一方均未有任何影響,雙方也都沒有任何損失,故,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也應該返還,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我們大家心中樸素的道德觀,是公平的。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男方如果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是否應該返還呢?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返還彩禮有時間限制嗎?

返還彩禮是有時間限制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作出規定,這就意味著,對於有關彩禮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情況下,有關彩禮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如果雙方解除婚約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後確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三)同居關系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四)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系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五)可撤銷婚姻關系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系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其實,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彩禮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前應該去公證,但各地的習俗並不會去這么做,這就為後期的爭執埋下伏筆。在我國的法律上,存在返還彩禮的情形,小編已經在文中為您做了詳細的介紹。當您遇到這類案件情況時,請先按小編說的幾種情況核對自己遭遇的情形,分析過後再討論是否可以索要回彩禮錢。這既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更多麻煩的出現。

5、彩禮一般什麼時候給女方

按照傳統習俗,彩禮一般都是在訂婚時給予女方,法律對此並沒有做強制性的規定。彩禮的作用一般是男女雙方家庭用來確定締結姻親關系的。 但是彩禮具體什麼時候給,給多少,主要還是根據當地的習俗文化,男女雙方家庭協商的結果來確定,但是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拓展資料: 按照習俗一般給予彩禮合適的時間: 1、訂親訂親相對於提親來說會更加正式一些,所以選擇在定親當天送彩禮是比較合適的日子。定親當天不僅女方的父母會在場,男方的父母以及各位重要的親朋好友都會在場,這個時候給女方送彩禮不僅更加能夠彰顯男方的重視,還可以使男方看起來更加有「排面」,歡樂的日子加上彩禮的點綴似乎更歡樂了呢!
2、提親當天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有提親的說法的,但是一般情況下新人在結婚之前,男方都會正式的到女方家進行拜訪,無論是不是名義上的提親,男方都可以選擇這一天當作送彩禮的日子。提親相對於定親來說沒有那麼正式,所以可以先給女方一部分彩禮以示重視,等到正式的定親當天,在當著所有親人的面把剩下的彩禮交給女方就好了。
3、任意一天其實婚禮之前哪天送彩禮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如果男方和女方的家裡都很忙時間緊張的話,也不一定非要選擇一個正式的場合和時間送聘禮,兩家可以商議一個大家都方便的時間,男方把彩禮送到女方家裡即可,畢竟是要彰顯男方的態度的時刻,只要彩禮和禮數到位了,時間基本上就不會那麼重要啦!
4、婚禮前一天有的地區可能沒有提親這個環節,也沒有訂親這一說法,所以送彩禮的日子可以定在舉行婚禮的前一天晚上。但是,婚禮前一天晚上送彩禮也有一定的弊端,比如說比較倉促,看起來沒有那麼的正式,而且女方家裡可能忙於准備婚禮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收彩禮上。但是婚禮前一天送彩禮也有它的好處,比如說可以將彩禮直接放在女方家的大廳,第二天賓客到來的時候可以看到彩禮的多少,彰顯自己婚禮的大氣

6、彩禮返還一般在什麼情況下返還

如下情況需要返還彩禮:男女並沒有合法婚姻關系(即尚未依法登記結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且後兩種情形,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彩禮結婚多久可以不還了

法律分析:只要當事人登記結婚後,彩禮原則上不退還,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二)、(三)條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彩禮是什麼時候給女方

您好,一般是婚前,首先確定一下彩禮錢是給女方自己的還是給女方家人的。一般情況下是給女方父母的。這個彩禮什麼時候給女方家,可以雙方協商。或者是通過媒人,在男方和女方父母提親的時候就可以給了。
結婚時候給的彩禮女方一般不會主動的還回來,就算有些地方的民俗風情是結婚的時候,女方一般會把男方家所贈與的彩禮又作為陪嫁一起給女兒陪嫁回去,但這筆彩禮本質上就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如果離婚的時候想要回彩禮,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女方沒有返還義務。
結婚時候給彩禮會還回來嗎?一般女方不會主動返還的,彩禮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給女方的,原則上來說,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返不返還在於女方自己的態度。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可以要回彩禮的適用情形是作出了規定的,主要是:(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盡量返還原物。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鏈和手鏈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由於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范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對於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在婚姻生活中,正常情況下女方沒有必須要返回彩禮的這種法定義務,而且彩禮的返還多數情況下都是以要結束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整體來說,盡管男女結婚時候的彩禮問題已經成為了社會輿論的熱點話題,但彩禮的支付標准等這些都不在法律制度的約束范圍內,要無緣無故的讓女方返還彩禮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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