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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歸誰的

發布時間: 2022-08-09 12:39:05

1、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後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准。

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後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彩禮的表現方式

在古時候,男性家庭若是以定親的名義送給女性家庭一些物品和錢,這種形式就構成了彩禮。其中錢代表財,物為禮。女性家庭接受禮後,也會反送物品給男性家庭,這叫回禮。

再回到現代,這種形式已經被賦予了過多的物質含義,有些還富有沉重的負擔,已經失去原有的本意。

2、女方收到彩禮錢歸誰

給女方的彩禮錢如果是婚前給的,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歸女方如果是婚後給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表示只贈與女方,則彩禮就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綜上所述,若女方在婚前回彩禮的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若是在婚後回彩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文中也規定了幾種可以返還彩禮和嫁妝的情況,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彩禮錢就是屬於男方給予女方的;而對於這筆錢一般情況是由女方的父母獲得,如果父母把這筆錢直接給夫妻,並沒有特別的說明,那麼這筆錢就可以作為共同財產來進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在我國學界上彩禮屬於誰的有以下觀點。

1、彩禮屬於娘家人。彩禮是男方家給的女方家父母的,彩禮是否返還根據女方家父母而定;

2、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彩禮是女方家接受後贈與給男女雙方的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彩禮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是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財物,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在我國民間習俗中,彩禮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彩禮錢歸誰沒有明確的規定。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彩禮的定義上看,是給女方父母的,畢竟舊時兒女的婚事都是父母決定,彩禮錢也就當歸父母。隨著時代的變化,一般是男方將聘禮錢交給女方父母之後,大部分的父母都會再將彩禮錢返還給自己的女兒,作為自由支配的個人財產。
送彩禮本身屬於一種歷史悠久的民間習俗,也有些地方並不存在這種習俗。因此,實際生活中,婚前是否需要送彩禮以及送多少彩禮,這些都是由婚姻雙方自主確定的。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結婚時索取了大量財物作為彩禮,那麼法院可能會判退還彩禮的。因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關於彩禮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彩禮錢是結婚登記之前一方取得的,則離婚時歸個人所有;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雙方沒有約定的,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結婚之後彩禮是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結婚後彩禮錢屬於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後,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領證後給的彩禮屬於誰

領證後給的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實踐中返還彩禮訴訟,也要考慮到彩禮是否已經在男女雙方同居期間轉化為共同財產或者共同生活中消耗。禮金的退還可以雙方進行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彩禮錢應該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結婚後彩禮錢屬於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後,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結婚彩禮是給誰的

法律分析: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是男方為達成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因此,無特殊約定,彩禮應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禮屬於女方婚前財產。但是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要返還彩禮。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或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以及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男方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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