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男方
1、彩禮該不該退回男方
法律分析:男方要求拿回彩禮的,符合以下情形,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1、女方在結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禮,但是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沒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離婚為條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3、男方婚前為了籌集彩禮,若離婚後男方會出現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何去認定生活困難呢?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個人財產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離婚後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只要結了婚,彩禮原則上是不退還的,但是如果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拓展資料: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7.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3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情形:
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3、離婚彩禮錢要還給男方嗎
一般情況下離婚彩禮錢不需要返還給男方,但是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則離婚時如果男方要求返還的,女方需要將彩禮返還給男方。
所謂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彩禮女方要回給男方嗎
法律分析:彩禮一般是不要還給男方的。但如果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而當事人提出按照習俗返還已經給付的彩禮的請求,要還給男方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5、離婚後女方禮金和彩禮錢要退還男方嗎
法律分析: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彩禮糾紛時女方應該返還男方么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女方應該將彩禮返還男方。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們已經登記並共同生活,所以不能要求返還,除非婚前給付導致你生活困難。
7、彩禮是不是要還給男方
彩禮一般是不要還給男方的。但如果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而當事人提出按照習俗返還已經給付的彩禮的請求,要還給男方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彩禮需要返還給男方嗎
彩禮要不要返還取決於是否存在需要下列情形,如果存在,則彩禮需要返還:
一、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分手了。
二、雙方最終離婚了,且辦理結婚登記後沒有共同生活。
三、雙方最終離婚了,且婚前支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若是男方送給女方的彩禮,且無特殊規定,那麼彩禮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我國現如今的法律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所有,而彩禮多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一、結婚一年離婚後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1、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為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2、彩禮返還的條件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理解生活困難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2、司法實踐中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10、彩禮錢要返還給男方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返還的,但是如果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情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法定情況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又提出離婚請求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並且雙方又提出離婚請求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