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彩禮的解釋
結婚彩禮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作為結婚彩禮來說我覺得應該不屬結婚彩禮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作為結婚彩禮來說我覺得應該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是廊坊子女給女方的是作為女生結婚彩禮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作為結婚彩禮來說,我覺得應該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是廊坊子女給女方的,是作為女生來說的,是應該屬於女方的,當然如果是額較大的話,男方的話可以要求歸還一部分的
2、結婚一年不到,妻子要離婚,彩禮錢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同居,則可以要求歸還彩禮。
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規定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彩禮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彩禮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分配的方面也是有說法的。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資料擴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所有?
沒有規定陪嫁和彩禮錢的歸屬問題,只是在損害利益的時候可以起訴。但是,對於離婚以後彩禮的問題,在法律上是有說法的。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資料擴展: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根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6、彩禮錢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嗎
你好,彩禮並不一定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判斷彩禮的性質,主要看給付時間和收款人。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後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種情況下,給付人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最高人民法院彩禮返還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登記結婚之後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於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