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要解除關系彩禮返還案例
1、情侶訂婚之後同居生活兩年,現在男方提出退婚要求退還彩禮,要不要賠給女方青春?
您好。
不存在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本質上戀愛關系是對等關系,對於不合理的要求,法院也不會受理。
同居生活兩年,也就是有事實婚姻,但是沒有法律婚姻,所以不存在離婚這么個說法。
自己協商財產分割,涉及到彩禮問題的,可以訴訟法院。
下面是具體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退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是行為人以男女雙方訂婚或者結婚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6、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
7、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現實生活中,「青春損失費」的糾紛在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經常發生。然而,「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說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由於同居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關系,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關系的過程中,「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很多法院甚至會以主張「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
2、男女訂婚後共同生活,解除婚約後,彩禮是否返還?
彩禮是訂婚後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當雙方不能結婚時,彩禮應當返還,這是常理。男方提出解除婚約時,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這又是我國多數地方的風俗。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這又是法律規定。當這幾種情況交織在一起,應當如何處理呢?今天,「四哥有法說"藉助一起判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規定。
一、案例:2018年1月,張三小伙與李四小姐經媒人介紹認識並發展為戀愛關系,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張三應女方要求支付彩金116000元及金器三樣,足金手鐲一隻(10380元)、足金精品戒指一枚(945元)、足金蘭花耳釘一副(948元)。2018年4月,許某知道了女方懷孕,但女方在未男方的情況下無故做了人流手術,當時胎兒尚不足一月,女方辯護說自己有病不能懷孕。5月,雙方發生糾紛,後分手並再無聯系,雙方也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後,男方多次向女方要求返還彩禮,被告拒絕。為此,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金與金器。
女方辯稱:不同意返還彩禮,訂婚前雙方一起住在男方家中,有共同生活,收了彩禮之後有共同支出。女方系甲亢患者,暫不宜懷孕的情況男方一直是清楚的,但男方要求同房並未做避孕措施導致懷孕,最終導致不得不流產,男方要求解除婚約,答女方對此無過錯。足金蘭花耳釘並非聘禮,而是生日禮物,去購買時就已經明確。
二、這種情況,彩禮應該不應該返還?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男方提出解除婚約的,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而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當風俗習慣與法律相沖突時,應當適用法律規定,這也比較好理解。問題是法律還有一條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返還彩禮。而張三小伙與李四小姐的情況是,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並導致懷孕,這種情況是否應當返還呢,成了法庭辯論的焦點。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法院判決觀點: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及本地習俗等情況確認返還彩禮數額。
1、因矛盾雙方不能結婚而解除婚約,雙方對此均有一定過錯。在准備結婚過程中,雙方都有相應的支出,雙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花費。2、考慮雙方曾共同生活,女方懷孕並流產的情況。3、耳釘為戀愛中過程中的一般贈予,可不給予返還。法院酌定女方應返還原告彩禮的數額為76000元。無法實物返還的足金手鐲與足金戒指,折價返還11325元。
四、彩禮返還的原則和標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彩禮」盛行,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發生矛盾不能結婚生活,由彩禮處置問題引發的糾紛往往會訴諸法院。彩禮返還應當遵循哪些規定呢?
(一)、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的返還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應當遵循的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還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結束語:
彩禮攀比之風盛行,愛情被鈔票「變賣」,婚姻被彩禮綁架。在有些地方,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結婚費用,讓一些男青年望而卻步。在此,作者提醒,發生彩禮糾紛時要考慮給付一方的困難,十幾萬元可能是男方家多年的收入,也可能讓男方錯失擇偶年齡,因彩禮糾紛激化矛盾引發的惡性案件也時常發生。
3、男方要離婚並要求退還彩禮,彩禮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
婚俗角度來說,只要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就已經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按照當地傳統習俗舉行的婚禮相關流程和儀式,也就隨著婚禮的舉行完成了相關環節,所謂彩禮自然也就沒有了退還與否的說法。現實社會中有關彩禮退還的糾紛屢見不鮮,那是因為女方收取了彩禮以後,以各種形式延緩甚至阻撓婚禮舉行,這種行為容易被認定為騙婚,一旦男方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往往會根據證據材料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
當然,女方在履行結婚手續和流程以後,也就不存在騙婚的客觀事實,此時如果男方想要離婚,如果沒有符合相關條件的原因,法庭往往不會支持男方的離婚請求,彩禮自然也就不可能退還。離婚不外乎兩種形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起訴離婚,在退還彩禮這個問題無法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則只有起訴離婚能夠解決問題。既然是起訴離婚,男方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果無法證明女方存在明顯過錯,離婚請求便很難得到支持,彩禮自然也就不會退還。
其實關於彩禮的處理往往很難找到統一標准,畢竟每一樁存在爭議的婚姻關系,在起訴離婚過程中都會提出各自理由,而法官則會根據所掌握證據材料,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款判定彩禮的歸屬,但男方主動離婚並且想要全額退還彩禮的想法幾乎不可能實現。簡單來說,如果是協議離婚,女方肯定不會接受退還彩禮的要求,畢竟在傳統婚俗中,彩禮會隨著結婚儀式的舉行而決定了歸屬。
總而言之,婚姻關系如果確定難以為繼,還是要經過雙方協商,在盡可能減少雙方損失的前提下解除婚姻關系。至於彩禮的處理,只要女方沒有明顯過錯自然都應該歸於女方,但如果離婚糾紛已經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那麼具體的處理標准和結果,就只有經過法庭審理才能確定。
4、山西一對夫妻鬧離婚,丈夫要求退還6萬彩禮,妻子對此是如何回應的?
妻子對此的回應是自己沒錢,等自己再嫁的時候才能還這6萬元的彩禮費。
兩人結婚才三個多月,就鬧離婚這件事情發生在山西,這對夫妻是在一年前經過媒人的介紹才認識的,經過一年多的相處,兩人都覺得對方的性格不錯,相處起來也挺愉快的,因此,兩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好景不長,結婚三個月之後,女子就鬧著要離婚,甚至跑到了法院起訴離婚,對於女子的離婚請求,法院並沒有叛離。
反正女子是鐵了心的想要和男子離婚,自從鬧離婚之後,女子就搬回了娘家居住。
女子鬧離婚的背後是第三者的介入?對於女子死活都要離婚的行為,自然引起了男子的疑惑,因此,男子也有理由懷疑女子是不是跟別人好上了。
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女子在娘家住的那段時間里,認識了隔壁村的一個男子,一來二去的兩人產生了感情,因此以戀人的身份相處了起來。
女子在沒有離婚的情況,跟別的男子相戀,其實是存在婚內出軌的嫌疑的,更可笑的是那個男子也是知道女子還沒有離婚的。
不知道這位女子究竟有什麼樣的魅力,令那位男子不在乎自己的名聲,跟有夫之婦在一起。
男子與女子感情破裂的真實原因後來,女子終於說出自己一定要跟男子離婚的原因,那是因為男子有一次動手打了自己的丈母娘,還有一個男子將女子趕出了家門,讓女子不要回來了。
男子的這些行為深深的傷害到了女子,也讓兩人之間的矛盾徹底爆發,在不斷的爭吵中,兩人的感情逐漸的走向了破裂。
結語感情走向破裂,男女雙方肯定都存在一定的責任,不過女子的做法也令人不恥,居然能說出等自己再嫁的時候,歸還彩禮錢這種話,也是挺無語的。
不過,這6萬塊的彩禮錢是婚後兩人一起用掉的,那麼,女子不歸還這6萬塊的彩禮也是可以的,畢竟是補貼了家用。
5、雲南一男子借錢辦酒席娶妻,解除婚姻索退彩禮被拒,後來怎樣?
新娘糾紛一直是農村青年男女之間的一種永久的痛苦。很多男生因為家庭貧困等原因,不得不掙扎著娶媳婦。但是婚姻不穩定,離婚率逐年上升。那麼,解除婚姻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嗎?其實這個問題已經糾纏了很多人,今天就來說說。
安某,雲南省楚雄市某鄉鎮男子,30出頭,家庭條件一般。2016年,經人介紹,她認識了來自同鎮的女子於,並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但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只要雙方辦好婚宴,正式同居,就會成為村民和族群認可的夫妻。
為了實現和於濤結婚的願望,安想盡一切辦法向於濤的家人支付了2萬元的彩禮。後來他借錢辦婚宴,按照當地「標准」照顧親戚。之後,他們正式開始同居。2017年,於給安生了一個女兒。
原本以為幸福的生活就要來了,但安某沒想到的是,余某生下女兒後,性格開始發生變化,導致兩人經常吵架,有時甚至劍拔弩張。最嚴重的一次爭吵後,余某不辭而別離開了家。雖然多次被安某聯系,但余某拒絕回家。
這種情況讓安某很不開心。他和余某結婚時欠了很多債,現在卻要一個人撫養女兒,什麼都做不了。而且討債的人也是一個接一個。安某認為余某無論如何都要解決這個問題,否則他永遠不會停止和她說話。
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安經常用通訊工具聯系於,質問於。雙方在電話和溝通工具上互相謾罵,導致矛盾越來越深。安某甚至說出狠話,以為全是拜於某所賜。余某要想解除這段關系,必須返還彩禮,支付女兒撫養費,不解決是不會放棄的。
為了徹底擺脫安某的糾纏,玉某向當地司法機關申請調解,請求解除雙方的這種特殊關系。但安某一直認為雙方是夫妻,討厭余,情緒波動較大,根本不願意參與調解。後來,於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解除雙方事實婚姻關系。
在這里,有人可能會問,明明是同居而沒有結婚,怎麼能斷定雙方是事實婚姻呢?其實不然,雖然我國法律從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意味著法律會完全否定事實婚姻。比如刑法中的重婚罪,即使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也仍然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事實上,在中國的許多偏遠地區,安某和玉某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在這些地區,由於傳統習俗的影響,婚禮儀式很受歡迎。在這種情況下,安某和玉某按照流行的儀式結婚生子,目的是永久的生活。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應該認為是婚姻形式的事實。
如發生糾紛,顯然雙方不能到民政部門解除婚姻關系,而應通過訴訟解除這種似是而非的婚姻關系,並明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如何確定男女雙方的權益以及子女在這些關系中應該擁有的權益,要根據婚姻關系來劃分。
因為情況特殊,為了徹底平息雙方的矛盾。法院官員認為通過調解解決爭議更合適,於是司法廳和法院再次組織雙方在訴訟前進行調解。安某雖然極不情願,但也想及時有個結果,結束了自己一直無法挽留的婚姻。調解當天,他來到現場。
2021年1月,法官和司法人員講解法律後,雙方有所放鬆。但安某堅持要玉某返還彩禮,並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但玉某認為雙方同居多年,為安某生下女兒,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況,不願意返還彩禮,雙方再次陷入僵局。
那麼,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有哪些情況呢?我國新頒布實施的民法典沒有規定返還彩禮,但禁止通過婚姻索要財產。具體條款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要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也就是說,無論什麼情況,都嚴禁索要彩禮。既然禁止這種行為,索要彩禮的男方有權要回。而且,適用於雙方確定婚姻關系時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其實很明確,其中一條就是「婚前給付,給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難」,這樣的情況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回到本案,無論安某和玉某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已經依法登記結婚,安某在解除這種關系時都有權要求返還彩禮,如果證明自己確實生活困難,玉某應該返還彩禮。但是如果把目前的矛盾焦點擴大到這個層面,對解決雙方矛盾並不是很有利。
有鑒於此,在調解這個矛盾的時候,更合適的做法是把重點放在「情感牌」上,從兩個女兒的角度去解決。根據法律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權益與婚生子女的權益同等對待,無論其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余某要求終止雙方具體關系,應撫養女兒或支付女兒撫養費。
據楚雄市法院2021年1月12日消息,通過法院、司法廳、鎮綜治辦的共同調解,安某與玉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女兒由安某撫養教育,玉某支付一次性護理費5萬元。雙方簽字當天,當地法院依法確認了調解協議。
婚姻是男女雙方感情的升華,不能以利益為基礎,肯定不牢固。然而,廣大農村地區的男女婚育觀念正在逐漸改變。很多案例表明,你得到的彩禮越多,你的婚姻生活就越不幸福。想要過上幸福的生活,彩禮要逐漸退出歷史舞台,這樣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才會更加純粹,婚姻家庭才會更加和諧安寧。
6、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錢該怎樣返還
1, 訂婚但男女雙方沒發生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彩禮錢要全額退還。至於你多的裝煙錢,可以按照當地風俗,不予退還!
2,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3,女方未出庭而敗訴,訴訟費由女方承擔.
4, 女方敗訴,還不還錢,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典型案例來了,分手後彩禮還要還嗎?
有很多的女孩子她們已經收了別人的彩禮了,但是還沒有結婚的時候就分手了。而在這個時候,大多數的人都在詢問這分手了之後彩禮要規劃嗎?其實這個彩禮是需要歸還的,因為兩個人並沒有結婚,也沒有成為夫妻。所以說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典來說,這個是需要去歸還的。
必須歸還彩禮如果說不歸還的話,那麼也是要受到一些法律的制裁。其實在日常生活當中也是有這種案例的,別人在給你花錢或者是給你彩禮的時候,肯定是覺得兩個人有希望去結婚。但是一旦讓別人覺得兩個人是沒有希望去結婚的話,那麼別人憑什麼要把彩禮給你呢?所以說在這個時候不是自己的東西,是沒有必要去強求的。而大家也要知道澤他實地的去做人,所以說在我們跟別人分手了之後,也應該要把別人給予我們的彩禮歸還給別人,只有這樣的話才不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彩禮不是屬於贈與也有很多的女性都表示這是屬於贈與,但大家要知道的是贈與並不是這樣的,贈與是出去吃一頓飯或者是看一場電影,這是屬於贈與,但是像彩禮這么高昂的金錢,主要是因為別人有想法跟你結婚,或者是覺得能結婚才把這么多的錢給你的。但是在後來你違約了的話,那麼這些錢就是要還給別人的。天上是沒有掉餡餅的事情,所以說不可能用這種方法去賺錢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大家都不用去工作了,直接用這種方法去騙錢不就行了嗎?也希望大家不要總是去做出這樣的事情,真的會讓自己非常的丟人。而我們在分手了之後就應該好聚好散,把別人給我們的東西全部都歸還給別人。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了,真的是給很多的女性丟人。而大家在談戀愛的過程當中,對方肯定是非常的捨得為自己付出的,在分手了之後,大家也是應該把這些東西歸還給別人。
8、分手後男方索要82萬「彩禮」案維持原判,主動送出的禮物為何還能要回去?
大家都知道,現在的婚姻都充滿了物質的色彩,畢竟如今的年輕人要結婚,房子,車子和彩禮可以說一樣都不能少,但凡少了一樣,那女生都是不願意嫁的。畢竟現在這個社會里,女生的數量比較少,女生相對而言比較搶手,所以女生自然會有一點優越感。所以男生想要跟女生結婚,那肯定是要花錢的,舉個例子,平時逢年過節的時候,男生肯定是要發紅包送禮物的,因為別人都有你女朋友沒有的話,她肯定會覺得你不愛她,然後可能就因此跟你分手。所以男生跟女生在一塊,花錢幾乎是肯定的。但是男生們可能都知道,這些錢如果說以結婚為目的送給女生的,如果2個人分手的話,那分手之後男生是可以要回來的。因為新聞報道過這樣一件事情,就是男生跟女生交往期間,前前後後送給女生82萬,其中有現金紅包,有一輛寶馬車,但是2個人分手之後,男方選擇要回了這82萬塊。
可能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就是2個人只是男女朋友關系,這應該算是贈予,又怎麼說是彩禮呢?但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法律確實要求女方返還這82萬塊,因為這個錢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贈予女方的。但是結果是2個人分手了,並沒有走進婚姻的殿堂,所以法院支持女方返還這82萬。看到這里,可能有太多女生會有這樣的疑問,就是為什麼送出去的禮物還能要回來?接下來,冷眼就給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個事情。其實,如果是數額比較小的金錢或者禮物,相信所有人都不會去要回來,畢竟為了百八十的東西,搞得2個人心裡都別扭,確實沒必要。但如果是錢的數目比較大,那可能就不應該這么想了,因為無論是誰掙錢都不容易。
大家都知道,在這個案件中,男方給女方的錢和禮物,數目是比較大的,畢竟82萬可不是誰都能隨隨便便拿出來的。而且,男方確實是因為想跟女方結婚,才會送給對方這么多錢。否則,誰會傻到一下給別人那麼多錢。值得一提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確實有一些女性就專門借談戀愛的名義,故意向男方索要錢財,然後最後跟男方分手。所以法律逐漸完善了這方面的內容,法律要求如果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贈予女方的錢財,比如彩禮,比如貴重禮物等。如果2個人最終沒有走進婚姻,那麼女方是要把這些錢和貴重禮物返還給男方的!最後冷眼想說,結婚看的是人,而不是錢如果你只盯著錢,那你們的婚姻不會長久!而且這個世界上,是沒有天上掉餡餅的事情的!
9、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錢能全部要回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專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屬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